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州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贵大党发〔2008〕18号

贵大党发〔2008〕18号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州大学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学院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是指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经费预算与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拟定,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六)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科研、管理、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的提出及组织实施。

(三)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及综合工作方案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四)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工资分配、大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方案

(五)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在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中,学院党委主要职责: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总体发展的目标、规划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德育工作方案的拟定及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和本单位干部的培养与管理。

(五)负责涉及保密、安全稳定、和谐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章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行酝酿协商,集体决策、科学分工、团结协作、工作有力、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学院党委可召开扩大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 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其主要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书记和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要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要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书记和院长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书记和院长既要根据工作安排,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等,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经学院党政办公室向院长或书记提出,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是否列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院长与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党委主要职责的,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职责的,由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学院教代会和党代会(或党员大

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对学院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将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在贯彻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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