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
(黔卫计发〔2016〕26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信息,精准开展生育健康全程服务,现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一方或双方为本省户籍,以及双方均非本省户籍但一方在本省居住,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二、所需材料
公民进行生育登记,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内容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四、登记方式及流程
(一)村(居)民委员会登记
准备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期间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流程如下:
1.信息登记。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村(居)填写《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发放生育服务证。登记人员及时比对登记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登记信息,登记信息经比对无误的,立即发放生育服务证;登记信息比对不一致或因登记对象情况掌握不清楚无法比对的,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社区)计生部门协助核实,乡镇、街道(社区)通过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人口个案婚育情况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村(居)。经信息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生育服务证;信息无法核实的,可在登记对象签订登记承诺后,发放生育服务证;经信息核实确认不符合政策的,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并做好解释工作。
3.信息通报。村(居)应及时将登记对象填写的一份《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报乡镇、街道(社区)存档。在女方户籍地以外进行生育登记的,登记受理地乡镇、街道(社区)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将登记信息反馈至女方户籍地。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登记
准备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期间可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办证窗口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流程如下:
1.信息登记。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办证窗口填写《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发放生育服务证。登记人员及时比对登记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登记信息,登记信息经比对无误的,立即发放生育服务证;登记信息比对不一致或因登记对象情况掌握不清楚无法比对的,乡镇、街道(社区)计生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人口个案婚育情况信息。经信息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生育服务证;信息无法核实的,可在登记对象签订登记承诺后,发放生育服务证;经信息核实确认不符合政策的,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并做好解释工作。
3.信息通报。在女方户籍地以外进行生育登记的,登记受理地乡镇、街道(社区)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将登记信息反馈至女方户籍地。
五、生育服务证信息管理
(一)卫生计生部门在开展有关服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登记对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虚假承诺方式获取生育服务证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但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将收回已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并对该生育服务证状态进行注销或作废处理。
(二)准备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妻,成功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生育登记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满足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服务管理需求。
六、便民措施
(一)开展一站式服务。在村(居)登记信息后信息比对不一致的,由登记人员报告乡镇、街道(社区)进行信息核实,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登记对象,不再需要登记对象出具相关婚育证明材料,减少群众办事环节。
(二)实行承诺制度。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在登记对象对其登记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后发放生育服务证。以虚假承诺获得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开展委托代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开展登记服务,全程代办。
(四)推行网上登记。省卫生计生委正在有序推进网上登记工作,为群众提供网上生育登记服务,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
(五)加强信息共享。按步骤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避孕节育服务等卫生计生数据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医疗健康和全员人口信息数据的相互统一、相互衔接、相互支撑。
(六)实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务。围绕0-6岁儿童期、青春期与育龄期、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开展生命周期生育健康服务。同时,全省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生育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计划免疫接种证的整合,实现多证合一,全程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要切实加强对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生育登记信息,全面掌握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需求量,合理配置资源。各地接本通知后,要迅速转发至辖区有关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并要求在核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对生育服务证签章并注明子女出生日期。
(二)加强窗口建设。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等登记机构要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生育登记服务流程、所需资料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度,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登记机构,对生育登记服务负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群众登记时证件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群众补齐材料后,对符合政策的要立即发放生育服务证,不得故意拖延。
(三)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明确乡、村两级登记人员,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登记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登记人员认真、负责地做好现场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等工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统筹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在生育登记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诉求,确保生育登记服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四)加强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持生育服务证的群众,可享受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地要以科学备孕、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同时,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等服务事项。
附件:1.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2.《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201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
女方 | 姓名 | | 出生日期 | |
婚姻状况 | | 身份证件号码 | |
户籍地 | |
现居住地 | |
男方 | 姓名 | | 出生日期 | |
婚姻状况 | | 身份证件号码 | |
户籍地 | |
现居住地 | |
联系手机号码 | |
婚姻登记证号 | | 婚姻登记日期 | |
婚姻登记机关 | |
现有子女数 | | 男孩数 | | 女孩数 | |
现有子女信息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血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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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孕育情况 | □未怀孕 □已怀孕( 周)□已分娩(补登记) |
登记承诺 | 我们夫妻承诺:自愿进行生育登记,保证以上所登记的婚姻、生育、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且无遗漏和虚假信息,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委托代办 | 受 、 夫妻委托,代为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申请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身份证号码: 代办人: 年 月 日 |
登记机构 | (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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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街道(社区)留存,一份由村(居)留存。
附件2
《贵州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1.婚姻状况:分别填写女方和男方当前婚姻状况,包括初婚、再婚、未婚等;
2.户籍地:户籍地地址应与《居民户口簿》上的户籍地一致;
3.现居住地:填写男方或女方现居住地地址,地址应填写至村(居)一级;
4.联系手机号码:填写夫妻一方或双方常用手机号码,夫妻均没有手机号码的可填写近亲属手机号码,并备注亲属关系和联系人姓名;
5.现有子女数:填写夫妻双方已生育(收养)子女数,再婚家庭应将再婚前夫妻双方分别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和再婚后共同生育(收养)的子女数一并统计;夫妻分娩后进行补登记的,其分娩子女应在此栏进行统计,同时应将其分娩子女情况详细填写进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
6.男孩数和女孩数:分别填写夫妻双方已生育(收养)子女中男孩和女孩数量,男孩数和女孩数合计应等于现有子女数;
7.现有子女信息:填写夫妻双方已生育(收养)子女的孩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子女与本生育登记的夫妇血缘关系,子女血缘关系包括亲生、收养、捡养、妻带、夫带,妻带、夫带主要指再婚家庭再婚前子女为妻子亲生或丈夫亲生;
8.当前孕育情况:未怀孕的在未怀孕对应的方框内打“√”;已怀孕的在已怀孕对应的方框内打“√”,并填写怀孕周数;已分娩的在已分娩对应的方框内打“√”;
9.登记承诺:由登记对象对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和婚育信息进行承诺,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特殊情况不能书写的可由登记人员代签,并由登记对象按手印确认;委托代办的,由代办人代签委托人姓名;
10.委托代办:代办人要填写委托人夫妻双方姓名、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号和姓名。
1-黔卫计发〔2016〕26号(基层指导处)-网络版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