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24-09-29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  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学术性指导机构。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育教学体制与教学改革;教风、学风建设;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改革和建设;审核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基金设立、教学研究的方向和指南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办事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或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直接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门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下列事项由指导委员会负责:

(一)研究审议各项教学活动和教学计划,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研究审议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方案;

(三)研究审议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运转和激励机制的计划和方案;

(四)研究审议教材建设、管理的计划与方案;

(五)研究审议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研究方向和指南;

(六)审议和评选教学管理成果奖等方案和实施计划;

(七)审议和评议有关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教学评估项目及评估检查实施方案。

第四章    审议评选工作程序

第四条  各种待审议的文件、项目、方案、计划评选内容(以下简称审议件)一般事先提交指导委员会,经分类汇总并初审后,报请主任委员审查,经请示同意后列入全体会议讨论议程。

根据审议的性质和特点,主任委员有权组织部分委员分专题进行预审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经表决的审议文件必须获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的委员数不应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收集下发审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教学检查、督导等项工作。

第五章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八条  如下事项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及专门会议的筹备、准备工作;

(三)各种待审议文件、项目、方案、计划及评选内容一般事先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办公室分类汇总和初审后报请主任委员会审查,经请示后列入全体会议讨论议程;

(四)通过下发执行的审议文件由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检查和收集下发审议件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

第六章    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如下事项由指导委员会负责;

(一)审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规格及办学模式;

(二)对本专业教学计划的优化、课程实质及实施原则的指导;

(三)对本专业的设置与已选方案的审议;

(四)评审各类奖学金、督导各类教学奖励办法的实施;

(五)研究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及评估检查实施方案;

(六)接受指导委员会委托,审议和处理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指导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春季时间大约在每年的6月底,冬季时间大约在一月中旬。如遇重大问题需提前讨论或研究,由办公室汇总材料请主任委员批示召开会议。

第八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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