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从事公共大数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相对独立的专职科研机构,其目标是开展面向公共大数据的理论创新、交叉学科融合创新、关键应用领域技术突破以及技术集成应用,进而推动大数据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公共服务现代化以及促进产业发展方面的应用。
第二条 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在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同时,培养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高技术发展,促进学科的发展和进步,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 作贡献。
第三条 实验室提倡开拓、创新和献身精神,鼓励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支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第四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领导机构,全面把握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进行学术评审。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副主任分工管理,各负其责,并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会议,凡实验室的重大事情,均需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实验室成立了管理咨询委员会,为实验室提供政策和管理咨询,由主管单位、依托单位相关领导构成。
第七条 实验室的研究队伍由固定在编科研人员和固定非在编科研人员组成,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在编人员需完成相应职称的科学研究工作量;流动科研人员承担实验室的开放课题或自带课题来实验室工作,利用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和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八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与管理办法参见《省部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省部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定期设置开放课题,供实验室外人员申请。凡获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按《省部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实验室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