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术声誉,现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管理范围包括:学术活动、学术交流基金、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学术团体等。
第二章 学术活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凡教授职称(含相当职称)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每年至少做两次学术报告,副教授(含相当职称)每年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与此同时,每年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到重点实验室作学术报告至少两次,院内专家作学术报告至少四次。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报告,费用由重点实验室支付。
第四条 科研课题结题前应举办一次学术讲座方可结题验收;凡出国进修、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采用学术讲座的形式进行汇报,并将书面材料报重点实验室存档备案。
第五条 学术活动业绩作为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参考条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各分支机构积极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或省内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各固定研究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并对在学术会议上做学术报告者给予经费资助。
第三章 学术交流基金
第八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加强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加快重点实验室国际化建设步伐,特设立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学术交 流基金”。
第九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主办或承办的本学科领域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作大会主题报告、特邀报告和一般学术报告的教师。
第十条 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主办或承办每个国际学术会议的平均资助强度为2万元/100人;主办或承办每个国内学术会议的平均资助强度为1.5万元/100人;主办或承办每个省内学术会议的平均资助强度为1.0万元/100人;协办国际、国内或省内学术会议的费用一般不超过1.0万元,具体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作大会报告和邀请报告的教师分别资助1万元和0.5万元,做一般学术报告者资助0.3万元。在省内学术会议做报告者视会议等级、规模等酌情确定,但不超过0.1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学术交流基金者要在会前向重点实验室行政办公室提交资助申请、会议邀请函、会议委托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经行政秘书、学术秘书审核后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特殊情况者可随时办理。
第十三条 主办、承办或协办的会议结束后,会议负责人要及时呈报总结报告及相关图片,并在重点实验室全体会议上汇报会议召开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的教师要以学术讲座的形式进行汇报。
第四章 学术论文和著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贵州大学省部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以“贵州大学省部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论著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凡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论著的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相关学院教师、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务必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一份原件交重点实验室,由学术秘书核实后输入重点实验室论文、论著录入系 统汇总。
第十六条 在重点实验室登记的论文、论著,作为重点实验室工作量核定、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学术团体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各研究人员积极参加各种与学术发展方向有关的学术团体,并担任学术职务。
第十八条 挂靠在重点实验室的学会、协会及专业委员会,以及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及担任学术职务的个人,需携相关证明材料到重点实验室行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视情况对挂靠的学会、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