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音乐学院院属教学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者:音乐学院发布时间:2019-11-20浏览次数:248

贵州大学音乐学院

院属教学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关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音乐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

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四个意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学院的工作要求同本系(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院党委、行政和师生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有担当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提拔担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拔为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龄,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拔为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务的身体条件。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兼备,业绩、能力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担当,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2、干部结构需要;

3、重要专项工作急需。

三、选拔任用的有关要求及任免程序

(一)选拔任用干部,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任免程序

1、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召开推荐会;

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组织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院组织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的能力;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3.讨论决定

学院召开党委会进行专题讨论研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现职干部,本人申请辞职的,需写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纪律与监督

选拔任用干部,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纪律,同时接受学院各部门的监督,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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