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本校本、专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入学与注册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学校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考勤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以上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处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学院分管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
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个别专科专业为二年。 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课程修读、成绩考核与记载 学生原则上根据培养(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每学期所选必修和选修课总学分数(含重修)一般控制在22—25学分之内,不得少于16学分。学习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增选4-8学分。学生通过计划安排和选课,获得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 为保证培养质量,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笔试、口试)、考查两类。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经有关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各门课程成绩以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的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记载,其中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学大纲规定,并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学生的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如何,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学生无故缺考、考核违纪和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违纪”和“作弊”字样。违纪或作弊者,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1.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3.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绩点是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 1. 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如下: 成绩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 绩点 4 3.5 3 2.5 2 1.5 1 0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0 2. 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3. 平均学分绩点 补考、缓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和补考成绩同时记载,后者注明“补考”字样。 考试期间部分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在有关课程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应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缓考,须校医院证明。缓考随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只能重修。补考和重修考试均不能办理缓考。 考试期间,学生因公参加省级以上各种会议或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文娱、科技等方面竞赛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免考,免考成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重修 1. 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不及格且经过补考而未取得学分者,必须申请重修或重修考试(即不参加重修课程的教学活动,只参加重修课程的统一考试)。任选课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 2.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按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重修”字样。同一门课程多次重修,除按实际成绩登记外,分别注明“重修1”、“重修2”,…等字样。第一次重修成绩绩点最高不得大于2;第二次以上重修成绩绩点最高不得大于1。 3. 改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按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改修”。 4. 某些考试已合格的课程,学生也可申请交费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二次中的高分登记。 5. 重修和改修课程一律按学分缴纳学费。 6. 重修一般采取跟班重修方式,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免修和免听 免修和免听 1. 优秀的学生或某门课程确有专长的学生,可提交已掌握某门课程的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视为正考不合格。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2. 免修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3. 个别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随班上体育课时,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体教部批准,可编入体育保健班学习。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4. 学生在修读重修课程时,如与其它课程的时间安排发生冲突的,可申请免听;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大于等于50分者,也可申请免听(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参加该门课程学校安排的重修考试。免听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主辅修与双学位制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学校实行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 l. 主辅修:是指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专业,毕业时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均达到毕业要求者,同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另一专业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不合格者,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2.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辅修另一本科(或专科)专业,专科学生只能辅修另一专科专业。 3. 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基础上辅修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第二学位的专业,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该专业的学士学位(即双学位)。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实行“自愿自费”的原则。 主辅修制按《贵州大学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休学、停学、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须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1. 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认为必须休学而未休学者,应令其休学。 2.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l-2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停学只能办理一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学习和住宿条件。休学、停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复学 l.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连同“休学证明”交学院办公室,经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不按期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并经校医院体检合格,方准办理复学手续。 3. 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校、学院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学生休学期间,如严重违法违纪,取消其复学资格。 4.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同意,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贵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转专业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每年各专业转入、转出的学生比例控制在10%以内。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定向培养的学生及在校修读时间超过2年(含2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转学 l . 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学习者,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 其他学校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除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外,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交费参加该课程的重修,毕业时须达到我校该专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方可毕业。 试读与退学 学生经补考,一个学期(短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所取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且短学期的学分全部取得者,可解除试读。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者,予以退学。解除试读者,若再次出现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即予以退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 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的; 2. 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学院在补考后二周内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校长会议决定,或由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分管副校长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五)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六)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毕业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者,准予毕业或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修满或提前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本科专业学生最多可较规定学制提前一年毕业,专科专业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德、智、体等方面合格者。 结业和肄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读年限期满时,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l. 未修满总学分或各类课程的规定学分者; 2. 品德评定不合格者; 因未达规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家长和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不领取结业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后,延长学习时间,注册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的课程或环节全部重修合格后,原则上一律随下届学生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延长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达规定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可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结业后重修。重修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具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只发给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只能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条件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解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