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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0-11-27 浏览次数: 4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贵州大学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贵州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自身特点和特殊利益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我校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全校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各项改革和建设,在全面建设高水平大学,构建和谐校园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全校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危害女教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讨论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学校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指导和帮助女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与涉及学校女教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教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我校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对学校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升学校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学校女性人才,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学校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我校女教职工工作。凡遇学校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加强与各级妇女组织的联系与交流,不断促进妇女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职工委员会应与我校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凡学各基层分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分工会委员会同时报学校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常委十一至十五人组成。
    第十五条  在学校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学校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贵州省教育工会或贵州省总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学校各级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教职工干部。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教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培训,提高学校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的各级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的各级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各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上,增强基层各分工会女职工组织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和各基层分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贵州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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