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第一期“法韵·新声”论坛成功举办
2024-05-15 | 浏览量:214
2024年5月8日,由贵州大学法学院主办,福州大学法学院、兰州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协办的第一期“法韵·新声”论坛成功举行。
本次论坛以“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理论变革与法学创新”为主题,设五个分论坛:“法理学变革与创新”“民商法学变革与创新”“刑法学变革与创新”“诉讼法学变革与创新”和“经济法学变革与创新”。来自辽宁大学、贵州大学、福州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山东大学、西南大学的法学专家、学子参与论坛。本次论坛共有5项议程,由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竹野主持。
第一阶段 论坛开幕式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宁致开幕辞。她对本届论坛的顺利启动和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良好的祝愿。她表示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应时代之所需,体现了“以真实问题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法学教学理念。高宁鼓励同学们要立足国家发展需求进行论文创作,将学问写在祖国大地上。希望同学们通过此次论坛的交流学习,能够积极促进对问题的思考,发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并期待各位参会师生能以自身之力积极推动各领域的新发展,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第二阶段主题研讨
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崔越就《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为题作发言。崔越聚焦与个人信息保护关联最为密切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通过实证分析,对个人信息目前存在的困境进行探析,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具体体现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数额不予折抵。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高佳琪以《数据犯罪的根基与藩篱——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思考》为题作发言。高佳琪首先对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其次将其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益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而后提出数据安全法益的安定与表达,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设想。具体内容是数据安全法益的动态保障内涵、可用性与完整性的判断等。
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胡锋就《数字经济背景下农业碳汇价值实现的法治保障》为题作发言。胡锋认为为激励农业碳汇产出,有效发挥农业碳汇在调节气候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挥多元共治的模式的优势,推动“双碳”目标如期实现,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碳汇价值实现法律制度。
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石芬琴以《大数据证据民事司法应用的困境与出路——基于176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题作发言。石芬琴在发言中提到,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大数据证据民事司法应用的困境及其纾解路径进行了研究。同时还对司法应用的现状,即法院不予采信的理由进行分析,尔后具体分析了大数据证据在民事司法中所存在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唐宁远以《目标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制缺陷与规范重塑》为题作发言。唐宁远首先从目标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性入手,随后分析了我国目前的规范现状与不足,提出了目标公司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处罚现状与缺陷,进一步对目标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提出规范重塑。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唐万钰同学就《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审判的辅助定位论》为题作发言,唐万钰介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要义,并在发言中提到,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将相关的实践样态回馈至数字法学的学理构造,有助于梳理和研究数字法学领域的核心命题、基本概念、机理和基本范畴内容的构建。同时,亦有助于数字法学领域规则和基本原则等以数字技术赋能法治体系,亦能够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创造新的机遇和内容。
贵州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宗峰同学以《平台经营者管理行为的异化与应对——基于平台商业生态的主体视角》为题作发言。王宗峰首先就平台经营者管理行为的异化的偏离表现进行了讨论,再梳理了平台经营者管理行为的异化的风险根源,随后探讨了平台经营者管理行为的规制路径的优化应对。
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余惠芳同学就《轻罪治理背景下但书出罪条款的激活——体系定位与规范适用》为题作发言。通过对但书条款常为僵尸条款的现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轻罪治理背景下但书出罪条款的体系定位和但书的规范内涵,最后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为但书的体系定位及规范适用提供路径。
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叶佳鑫以《死者数据利益保护的法理阐释与规则完善》为题作发言。叶佳鑫分别以死者数据利益保护的实践难题与规则漏洞、死者数据利益保护的理论分析与实践镜鉴和死者数据利益保护的制度构建与规则完善三部分作了详细发言。
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曾祥铭就《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对策研究——基于562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题作发言。曾祥铭以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的严峻现状为切入点,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引出了网络平台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状下存在的三个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三阶段专家点评
本阶段,由6名来自不同高校的专家老师,对上述分享者的发言进行点评指导。
福州大学法学院丁凤玲老师,对与会参与分享的每一位同学的论文内容与结构进行了点评分析,指出每同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罗维鹏老师表示同学们问题意识强,写作的逻辑性也值得肯定,但仍存在问题:如用刑事证据来论证民事证据是否恰当等。他还强调了研究价值的重要性,以及文章写作表达和口头表达需要作重点区分。
贵州大学法学院唐海清老师在点评时指出,青年学子的潜力很大,研究思路很清晰,且有创新观点的提出,获奖名副其实。他还从与会分享的文章内容和形式等各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修改建议。
山东大学法学院王超老师在点评中提到,各位同学的文章都具有新颖性,但新颖性并不代表具有研究价值。他认为同学们文章的分析篇幅普遍过大,而论证的对策篇幅较短,有“头重脚轻”之嫌。并希望同学们在新颖性的基础上增强理论性。
辽宁大学法学院王崇老师表示各位同学的选题充满问题意识和时代色彩。他围绕引言写作要求和重要性以及引用法典名称等技术性问题阐述如何写好一篇论文。
西南大学法学院王文玉老师在点评中指出论文有点突出:问题新,角度新,分析方法新,同时也表示同学针对当前的数字问题提出的问题和对策缺乏理论支撑,建议持续关注时代前沿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多引用外文文献,从而提升理论深度。
第四阶段交流探讨
本阶段,与会同学可自由提问,并由专家老师进行解答。
贵州大学 吴意同学提问道:生成式人工智能根据类型化的判例得出裁判结论,但判例法并非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这势必会给传统的法律体系带来冲突,对此,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介入司法裁判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针对该问题,王文玉老师表示,案例只能提供一些裁判参照,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一种辅助裁判。
福州大学 彭建同学提问道:就用户和平台的商谈环境的共建问题,用户和平台并非平等地位,那该如何共建?
针对该问题,王宗峰作了详细回答:需要在格式条款部分进行简单的构建,即用户应当是有更多的选择权,例如之前的用户条款是默示同意,但现在应该是默示不同意,让平台和用户相对对等,在用户设计上,在对等性上给予选择。
贵州大学 龙富鸿同学提问道:在数字经济中,数据隐私权与刑事调查权之间的平衡应如何实现?如何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有效获取电子证据?
针对该问题,王崇老师作了详细解答:我们可以通过程序授权等方法获得相应的信息,现在《刑诉法》已经有了一些相应措施,我们需要有效保障办案机关不侵犯个人信息。
第五阶段论坛闭幕式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志煜致闭幕辞。他表示本次论坛是一个契机,链接6家兄弟院校相聚云端,互相交流法学思想,深层次探讨相关问题,拓宽学术交流渠道,夯实学生理论基础,打造多方合作交流学习平台。在合作中交流思想,在竞争中激发兴趣,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高质量学习氛围。最后,他祝愿同学们在今后的学术道路上不断开拓进取,硕果累累!祝愿所有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摄影:倪书涵 吴文般
文字:周宇婵 贾姚楠 陈熠翔 赵子涵
编辑:徐婧妍
校审:陈熠翔
一审:金鑫 谭璐
二审:张亚军
三审:石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