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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庭”云岩区法院来我院开展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庭审活动
2013-09-27 | 浏览量:27
2013年9月25日下午,云岩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云岩支行诉被告杨某、被告贵阳乌当龙海滩浴业有限公司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在我院模拟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我院副院长张林鸿教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李卫国教授、教学科研负责人陆万莲老师、法学院本科生及法律硕士研究生旁听了此次庭审,庭审于15:00准时开始。
在主审法官宣读完庭前注意事项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案件陈述。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云岩支行诉称,第一被告人杨某向原告借款118万元,并由第二被告贵阳乌当龙海滩浴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本金已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清,但是仍有利息加罚金共计30余万元尚未还清。在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各方对双方诉讼主体资格均无异议。第一被告杨某对原告所出示的第二组证据即《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利息与罚金应由其个人承担,与龙海滩浴业公司并无连带责任。第二被告龙海滩浴业公司的其中一位股东表示对该保证合同并不知情,杨某并未将保证合同的情况向他们进行告知。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表示所持证据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要求第一被告杨某归还利息与罚金并要求龙海滩浴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第一被告杨某表示并不否认拖欠利息,但认为商业借贷纯属其个人行为,希望由其一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被告龙海滩浴业公司股东辩解称对保证合同并不知情,应免除其责任。但原告声称第一被告杨某在向原告借款时出示了第二被告的法人公章与财务章,这足以证明第二被告其他股东对于此事知情。但第二被告却又辩称要求原告出具其他证明,若不能出具证明则无法证明第二被告需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一被告事后也承认在借款时并未将保证合同的情况告知第二被告其他股东,请求法官免除第二被告的连带责任。
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各方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在本现场双方无法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主审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于七日内自行确立调解方案或由法院另行组织庭下调解。下午16:30左右,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李卫国教授向同学们讲解了民事诉讼法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的知识,同学们通过真实的庭审更加了解书本知识与实践之间的差别,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