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告
法学院校友“爱心·救助”基金管理条例
2013-04-27 | 浏览量:24
一 简介
在贵州大学110年周年校庆之际,法学院毕业的校友们纷纷为学院捐款,体现了贵州大学法学院学子在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活动中应有的社会责任,有效传播了社会爱心。
在我院,有一些同学或由于家境困难,或由于遭遇突发事故,个人经济状况出现较大困难,使其学习、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因此,若能成立一个慈善性质的基金会,以此为传递爱心的桥梁,发扬同学之间、人与
人之间友爱互助的良好风尚,定能使学院更多有需要的同学得到及时的支援,帮助其更好的完成其大学学业,基于这样背景,学院决定把校友们的捐款作为学院学生的紧急救助基金,以期在学生本人或家庭出现
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援助,定名为法学院校友“爱心·救助”基金,并成立基金会。
本基金会承诺“公正、透明、审慎、有效”的运作原则,采取不定期地向全院公布基金会的运作情况、及时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捐助者质询等有效措施,保证基金会运作的透明度及基金的有效使用。
二 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全称是贵州大学法学院校友“爱心·救助”基金会,受法学院党委、学生科、研究生科指导。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面向全院全日制学生(研究生、本科生)的慈善性基金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主要工作内容:向贵州大学法学院因突发情况出现经济困难的同学提供应急资助。
第二章 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内设由5名老师和同学组成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及学院财务人员担任。
第六条 负责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提出基金会年度工作思路;
(三) 签署基金会各类文件。
第七条 学生委员的资格
(一)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 具有相关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 能够尽职尽责,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基金会的公益目的;
(四) 做事认真、负责、细心,廉洁奉公,处事公正。
第八条 学生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二) 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 对基金会的运作有建议权;
(四) 有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和责任的义务。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拟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资金使用方案;
(二) 监督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及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
(三) 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帮助对象;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做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一) 校友捐助;
(二)义卖获得的收入;
(三)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章 基金会运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申报资助者进行审查,将初审结果交由学院审批,核实情况属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三 评选条件及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刻苦,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
2、本人或家庭遭遇紧急困难,迫切需要资助才能够完成学业者均可作为资助对象提出申请或被推荐.
3、紧急困难包括:
(1) 意外事故: 本人或家人不幸遭遇意外事故(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伤害等);且较严重。
(2)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不幸遭遇自然灾害(如泥石流,滑坡,地震、住宅火灾等)给家庭带来极大困难,影响学业;
(3)交通事故:本人或家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暂时无法维持生活。
(4)其他紧急情况。
(三)申请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递交相关材料证明(当地政府家庭情况证明或医院相关证明);
3、委员会对申报资助者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属实后,将初审结果上报学院审批;
4、发放救助金。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申请或被推荐获取本救助金:
1、 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
2 、将所获救助金用于挥霍,浪费者;
3 、家庭经济明显好转,能够完成学业者
;
4、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院者;
5、虚构紧急情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