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关于2008级(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的通知
2010-07-13 | 浏览量:106
社会实践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不少于六个月的社会实践即实习任务方可毕业,具体要求如下:
1.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应该是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或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司的法律部门。
2.实习方式:
以实习生本人联系为主,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对实习工作进行总体管理,实习过程由学生导师负责指导,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鉴定,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3.实习的内容
法律硕士学生的实习应以法律实务工作为主要内容;
4.在实习结束后,每位学生需向法学院提交一份由实习指导老师审阅并给出成绩(优、良、及格、不及格)的实习报告,内容可以是调查报告、案例分析、论文等,字数需在4000字以上;
5.在实习期间和结束后,每位学生需认真如实记录、填写《实习鉴定表》,并请指导老师写出实习评语,请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出具意见;
6.实习纪律
学生在实习期间,仍须严格遵守学生实习的各项规定,严格考勤;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特别注意实习单位的保密工作,服从实习指导老师的安排,本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切实参与、帮助实习单位的工作;注意维护贵州大学和实习单位的声誉;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干扰实习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以实习单位(或法学院)的名义或个人擅自对外接受、办理案件,收受费用。
7.实习结束后,请学生于12月20日将装订好并经由导师评定成绩的实习材料以班级为单位交至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2010年7月
附件:实习学生填写材料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附件五.doc
附件六’.doc
附件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