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治时代杯”贵山学术沙龙第四期成功举行
2009-12-07 | 浏览量:91
在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下午3点整在模拟法庭举行了“法治时代杯” 第四期贵山学术沙龙。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桂芳检察官,清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平法官,贵州省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军武,贵州省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王主任,贵州省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陈荣斌律师,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邹渊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唐飞虎老师,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副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党总支书记、研究生科科长彭娜老师应邀参加本次学术沙龙活动。贵州大学法学院全体研究生、部分本科生,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代表,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代表大约300人参加了本次学术沙龙活动。活动由贵州大学法学院07级刑法崔鑫同学和09级宪法与行政法赵锦洁同学主持。
学术沙龙活动在王军武主任致辞中拉开序幕。王军武主任首先十分感谢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并且以一个老校友的身份回顾了自己在贵州大学法学院学习生活的经历。王主任通过追溯过去、回顾历史的方式向我们生动形象地介绍了“法治原则”的由来,并且紧密结合自身的经历,指出了“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这一名称的来源,和申报过程中的曲折与艰辛。最后,王军武主任活用毛主席的话语,“法治时代是属于你们的,也是属于我们的,但最终还是属于你们的”来结束自己的致辞,并预祝本次法治时代杯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贵州大学法学院唐飞虎副书记致欢迎词。他首先代表法学院党委、行政,向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桂芳检察官、清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平法官、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代表、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研究生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唐飞虎副书记指出贵州大学法学院一直十分重视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能否进行学术性的研究是研究生与本科生的主要区别,贵州大学法学院一直努力为广大研究生提供一个民主、宽松、自由的学术交流平台,“法治时代杯”贵山学术沙龙就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他最后预祝本次学术沙龙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此后,由贵州大学法学院的九名研究生同学再现本期学术沙龙的主题“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拾金案”的经过。他们诙谐而不失恰当的表演,让在场的嘉宾和师生身临其境地去体会整个案情的过程。
随后进入嘉宾发言环节,首先上场的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桂芳检察官。她介绍了深圳市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犯侵占罪。桂芳检察官认为,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同时也不属于侵占罪,主要是取决于本案的环境,首先纸箱单独放垃圾桶旁边,让梁丽认为是丢弃垃圾,因而将其放在残疾人的洗手间。其次,她是机场清洁女工,收拾旅客遗弃垃圾,是她的职责所在。再次,从事后因素来看,梁丽拿走纸箱后仍在工作,如果有人认领便归还,她不知道里面有黄金首饰。不属于主观占有的目的,更没有占为己有、秘密逃走,因而她犯侵占罪不成立。桂芳检察官同时向在场的嘉宾和师生介绍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即盗窃罪是主观有目的,数额有限制的犯罪行为,而侵占罪是占有别人物品,不交遗忘物的行为。
随后,两位在场的同学先后发言,第一位同学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程,并指出了本案的焦点,认为梁丽犯盗窃罪不妥当,但也不是侵占罪,只是道德问题。第二位同学则表示深圳市检察机关认定合理,相信检察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桂芳检察官对他们的发言一一作出回应和解答。
第二位发言的嘉宾清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平法官则认为,梁丽一案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看见被遗弃纸箱将其收起,是清洁工的潜规则。王法官同时认为,梁丽涉嫌侵占罪,而不是已经认定犯侵占罪。他还初步分析了珠宝公司不起诉梁丽的原因,即其一,珠宝已经追回;其二,迫于舆论的压力。他还回答了,场下同学提出的拿到首饰的工友是否也负有法律责任的问题,指出拿到首饰的工友不知情遗失物品是黄金,构成共犯的因素不成立。王平法官同时认同了场下同学分析的本案中机场、梁丽、珠宝公司三方都负有责任的观点。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邹渊教授作为第三位嘉宾发言。邹渊教授以独到新颖的视角,精辟地指出本案涉及到民法、刑法、行政法三种法律。他指出梁丽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那么就不涉及犯罪,是否应该获得国家的赔偿。邹渊教授从梁丽案件的过程、认定,进一步指出梁丽一案不构成行政违法,所以推出应该获得国家赔偿的结论。邹渊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属于道德上的问题,应该受到谴责。最后,他总结了梁丽一案的意义:第一、梁丽拾金案串起很多法的领域,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还有民法,引起我们的深刻思考;第二、在梁丽拾金案中检察机关认识自己的错误,体现了“有错必改”的法制精神;第三、梁丽拾金案一案引起我们思考的还有很多,比如:犯罪的要素、行政处罚的实行条件等等。邹渊教授精辟独到的见解,赢得了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邹渊教授回答了两位在场同学的提问。
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的陈荣斌律师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分析这一案件所涉及法律领域,指出了打这一官司的条件,并且回答了在场同学提出上诉不加刑的提问和对梁丽拾金案的真实想法。
最后一位发言的嘉宾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副教授,他从检察院方面来看待梁丽拾金案,并且从案件过程细节的角度别巨匠心的分析本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刘爱军副教授同时指出,“谁占有”是盗窃与侵占的核心区别。
学术沙龙活动进入自由提问环节,在场同学踊跃发言,纷纷抒发自己对这一案件的不同看法。学术沙龙活动的最后,由每位发言的专家从发言的同学中评选出杰出言论奖,并且颁发奖品以鼓励。此外,在活动的过程中,每一位发言的同学都收获一份精美的礼品。至此,贵州大学“法治时代杯”贵山学术沙龙第四期圆满落幕。
本次学术沙龙活动是由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贵州省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资助,旨在为法学院研究生提供一个民主、宽松、自由的学术交流平台,从而达到“真理在辩论和博闻中明晰”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