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16阅读次数:51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机制,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校直科研机构、直属部门等与本条所指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校实验室开展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病原微生物及携带病原体的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教学、科研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以及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贵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在开展教学、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七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归档工作;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督促和指导相关实验室和实验项目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自评工作,根据风险评估方案严格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保证自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并报所在单位审定备案;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自评工作,保证自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报所在单位审定备案。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类别、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

    (二)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三)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配备与资质符合情况。

    (四)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落实、针对性安全培训方案、安全准入等事项准备及落实情况。

第十条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十一条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教学、科研项目涉及的实验项目在立项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未经评估的安全风险时,应及时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项目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负责人经安全风险自评后向所在单位提交《贵州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安全审核表》(附件1),所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审定及备案。

(二)项目经所在单位风险评估审定通过后,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方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的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实验项目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经安全风险自评后向所在单位提交《贵州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审核表》(附件2),所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实验项目经所在单位风险评估审定通过后,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方可进行实验。对存在重大风险源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定,经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方可进行建设或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或实验项目如有重大调整或有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须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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