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6阅读次数:88

国土资源部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等相关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实验室、分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实验室安全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验测试中心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有毒气体的购买,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履行完申购手续后,由实验测试中心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购买。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剧毒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导师签字后交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备案。

2)实验室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

3)必须由实验室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持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批准签名的领用报告到专用试剂仓库领取,并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4)实验结束后,应将剩余化学试剂由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共同送到专用试剂仓库,登记代存,以备再用。再用时,领取手续同第二条。送存时应保持标签完好,粘贴牢固。

5)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遵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废液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6)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帐册的管理措施。

7)准确记录实验用剧毒化学试剂的用量,明确原库存量、领用量、新库存量和放置位置。

2、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1)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帐册的管理措施。

2)根据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规定,领用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由相关老师亲自领取,保证领取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需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不从事非法活动和不会从本实验室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所有相关责任由领取老师负责。

3)没有使用完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专管员放入专管化学品储藏柜中上锁储藏。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5)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

(6)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六条废物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

2、废弃试剂空瓶由实验室接收,集中后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3、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再委托废物仓库保管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爆炸物除外),定点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集中后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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