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02阅读次数:1833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工作室正常工作秩序和良好学习氛围,现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工作室内的计算机、座位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生培养环节的需要统一安排。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入研究生工作室。
  第三条 为加强工作室的管理,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指派研究生或办公室人员作为管理人员协助管理,所有研究生必须服从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进入工作室后必须及时登记到达、离开时间及设备运行情况,并按重点实验室统一安排在指定位置学习,不得随意调换。
  第五条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应自觉爱护电脑、桌椅等设备,不得损坏、调换、拆毁工作室的设备。如发生故障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六条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不准随意动用管理人员未允许使用的其它仪器设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挪用仪器、计算机等设备。确属研究需要,需经研究生工作室管理人员报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努力维护研究生工作室的工作秩序。
  第八条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应维护工作室的文明秩序,自觉做到:不在工作室内大声喧哗、聊天、嘻闹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随意乱串工作室,不影响他人工作;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往窗外、走廊地上泼水、抛杂物;不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贴;不私拉电线、私接灯头、电源插座或其他电炉等大功率违章电器等;不在工作室或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带朋友及外单位人员到工作室闲谈。
  第九条 进入工作室的研究生严禁在电脑上安装、玩耍游戏软件,看VCD影片、上网聊天或登陆黄色网站。一经查处立即取消进入工作室的资格。
  第十条 所有研究生必须按规定轮流做好工作室卫生打扫工作,每人应自觉负责本工作台面的整洁。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工作室内无人时应及时锁门、关好电源和门窗,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准私自配制工作室的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休、停学或毕业时应保证家俱和设备完好,并及时上交钥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原则上不再使用工作室、不保位,复学时再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严禁校外人员(包括家属)使用工作室的仪器设备,决不允许将工作室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将不定期检查上述条例的执行情况,并作为研究生德育、纪律考核的一项内容。违反上述规则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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