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02阅读次数:2048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管理,做好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贵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贵大发[2005]67号文),结合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成立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保密工作,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学校、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或盗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所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所有科技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图片、幻灯片、总结报告、项目鉴定或评议书、项目的工艺及技术关键、材料配方等)、试样及需要保密的原材料、关键实验设备、图纸、存有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研究生论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终止后,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四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划密问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保密小组会议决定,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五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所有实验研究记录应统一制作有编号的试验记录本,不得采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事项。项目完成后将所有技术资料、试验记录和试验样品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所有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档案、试样及需保密的原材料的管理。凡需查阅资料的人员,均需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协作单位或外单位如需查阅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重要文件,或需参观关键设备,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和实验室保密小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查阅资料仅限于在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内,且不得复印、翻印。如需摘录,必须经喀斯特重点实验室许可,并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摘录的内容经管理人员审核,并记录在册,对参观设备者未经允许也不得拍摄设备照片。
  第八条 保密项目的一般技术文件均应采用挂号邮递,划密文件采用机要通讯传递或专人送达,不得在明码电报或普通电话中涉及保密内容,所有保密文件均需编号,注明密级,采用收发文签收制。保密文件复印、翻拍、印刷后不用的残件由保密小组指派专人销毁。
  第九条 保密项目的涉外活动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接待外宾须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记录要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保密项目的国外科学技术合作,或国外科学技术合作中使用保密项目的技术资料,或保密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出售等均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按规定报上级单位批准。在公开刊物、书籍等登载涉及保密项目的稿件、资料或引用数据,须经保密委员会审定。保密专利的交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条款执行,任何人不得向国外团体或个人提供保密范围内的研究内容。
  第十条 所有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包括各种会议论文)应由课题组长把关,进行保密审查,先由课题组长签署意见,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并将审查报告交重点实验室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存档。凡未经以上程序发表的论文,不作晋升职称依据。
  第十一条 外单位人员,非计划内研究生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均须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相关课题组负责人向重点实验室领导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凡进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及保密等问题应遵守的有关规定或协议书。
  第十二条 各课题组的研究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由课题组长、导师负责保密教育,并做到:
  1、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论文实验或研究课题无关的研究室或试验室。
  2、不得询问传播与本人课题或论文无关课题的计划、进度、技术关键等保密问题。
  3、上述人员发生泄密,追究课题组长或导师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技术成果或利用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一切科研成果拥有技术所有权,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买卖或泄露技术成果、资料及科研开发产品。否则,除追回其非法所得外,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开发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其制备方法、购销渠道、合同、来往信函传真文稿均属保密范围,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及外出活动(包括出国)时,不得向外泄露本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进度、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及开发销售信息。对于因泄露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非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人员进入参观,门卫应严禁不明身份的人进入大楼内。
  第十七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领导成员、学术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课题组长不得将开会时研究的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八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保密领导小组、各研究室主任、保密员负责上述条例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宣传,并在实施中逐步完善本条例。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保密工作由保密领导小组定期向校保密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及时上报,对保守国家机密有功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贵州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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