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02阅读次数:286

 
第一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重点实验室财产和自身的安全,切实作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章,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分工负责安全的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研究室及全体教职员工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安全员具体实施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完善。
第四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七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同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
第十一条 安装电器设备或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重点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二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不得将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三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现有实验台架、房屋原则上按试验室实行三防,并由试验室落实一位责任人,报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试验和科研试验中应注意用电、用火、用气、用油及用水的安全,试验结束应及时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实验室均需布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处于正常状态以应急用。
第十六条 责任人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本科生进实验室前,由试验室主任或各研究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硕士生、博士生做论文试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由各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八条 各研究室请用临时工,必须征得重点实验室同意备案,各研究室负责其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重点实验室搭建试验台或实验室改造的施工队,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接受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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