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02阅读次数:438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结合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为实时了解和及时掌握本学科领域研究前沿,充分吸纳本领域和相关领域先进的学术思想,进一步扩大实验室开放力度,诚邀国内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建高水平的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职能是把握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制定和审查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及人才培养计划、审批开放基金课题、评审研究成果、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协调开发事宜、组织论文答辩等。
第四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委员10-12名,学术秘书1名。本单位比例不超过1/3。并注意老、中、青三者有机结合,多聘请国内外知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委员。
第五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的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学术秘书是他们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邀请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商讨工作。
第六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形成会议纪要,使之在融洽的人际氛围、热烈的会议气氛中发挥重要作用,且成为学术方向定位与科研任务争取的坚强后盾。若有重大学术活动,根据需要临时集结。
第七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委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与学术委员会顾问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八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尤其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所有成员要结合所了解的国内外与岩溶环境地质学、岩溶工程地质学、矿山灾害与国土整治等有关的学术动态,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科研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为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第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将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及时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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