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02阅读次数: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是在贵州省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上,整合学校地质工程、岩土工程、环境科学、矿业学院矿山灾害安全工程等学科和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等实验室技术支撑系统联合申建,于2005年7月正式获批并投入建设的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中文名为: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贵州大学);英文名为:Key Laboratory of Karst Environment and Geohazard Prevention (Guizhou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是依托贵州大学相关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有相对集中的实验室用房,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权,为校直属科研机构。
  第四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服务于贵州及西南地区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为:“立足贵州,服务西南,面向全国”。紧密结合贵州及西南地区以岩溶为特色的独特地质环境条件,针对岩溶区“固、液、气”三态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特点,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发展道路,力争成为我国岩溶工程地质学、岩溶环境地质学、矿山灾害与国土整治领域国内一流、国际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科研基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为加强对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聘请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若干知名专家学者作为喀斯特重点实验室顾问。
  第七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行政事务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办公室主任1名,学术秘书1名,行政秘书1名,并组成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行政领导集体。实验室主任负责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对上级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工作职责是:主持制定和修改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原则和管理办法;审议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0-12名,学术秘书1名。其职能是把握实验室研究方向、制定和审查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及人才培养计划、审批开放基金课题、评审研究成果、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协调开发事宜、组织论文答辩等。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学术秘书协助。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发展战略、重点研究领域及现有学科特色,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目前设立地表演化与岩溶水环境研究室、地质灾害与工程地质研究室、矿山环境整治与技术研发研究室、实验测试中心。

第三章 运营机制与管理模式

第十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其行政上实行贵州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学术上实行学术委员会咨询论证制,倡导团队协作,营造“团结协作、和谐共处、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学术氛围,促进体制创新,探索现代大学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两部分组成。固定研究人员包括本实验室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采用流动编制,招聘范围以我校相关专业的教师为主,也可招聘国内其他科研院所的优秀人才。获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人员,在项目执行期内,自动获得客座研究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逐步建立以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人事机制,健全完善聘岗程序和岗位考核办法,充分体现“强化岗位、淡化身份、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实验室人员的收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岗位津贴用于体现各岗位基本工作任务的要求,据岗位性质确定岗位津贴系数;业绩津贴为浮动津贴,用于体现实验室人员的个人工作业绩及所作贡献大小。
  第十三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大力鼓励人员流动。每年选派研究人员出国作访问学者或进修,依托重大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实验室短期访问、讲学或做讲座;选送有培养前途的青年研究人员赴国内外知名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或进修。
  第十四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办公家具、仪器设备等均为实验室固定资产,无论采用何种渠道购置,凡产权属于实验室的,都要按照实验室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帐,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帐外滞留。
  第十五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对外全面开放。研究人员在遵守“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均可使用实验室的设备和仪器,外聘人员和研究生也可在实验室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本科生可与实验室管理人员预约试验时间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并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十六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主任基金”、“出版基金”。开放基金面向全社会开放,用于资助与岩溶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研究和开发项目。主任基金用于重大科技项目的启动和预研,主要面向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开放。“出版基金”用于资助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学术专著的出版,主要面向固定研究人员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七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参加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邀请国内国际同行知名专家讲学、对重要研究机构进行互访、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并对外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所有科研项目由校科技处归口管理。在遵照学校科技项目相关管理条例的前提下,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加大对实验室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力度。
  第十九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所有人员要积极以喀斯特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争取各项科技奖励、申报成果专利。成果署名单位标准名见第二条。
  第二十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来自上级拨款、单位筹款和科研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的资助。财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 喀斯特重点实验室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重点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公布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贵州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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