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贵大发〔2024〕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荣誉称号是指受学校表彰的研究生集体及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组织开展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荣誉称号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及意见反馈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定类别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集体荣誉称号:和谐班集体
第八条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书记校长特别奖、卓越奖、十佳研究生、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九条 和谐班集体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班级有坚强、团结的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集体凝聚力强,带领班级成员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全班同学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有文明健康的优良班风;全班同学热爱学习、潜心科研,有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遵章守纪,评选学年无违纪处分情况。
3.班委会全体干部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和谐,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努力服务班集体,在学习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学校及培养单位的各项活动,组织各项有意义的党、团组织与班级活动。学习、学术氛围浓厚,学风端正,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培养单位争得荣誉,获表彰比例高。
5.班级成员有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室、实验室和寝室环境好,积极主动参与校园文明建设。
第十条 研究生申请各类个人荣誉称号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在研究生群体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书记校长特别奖授予在道德风尚、文艺体育和学术竞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有较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学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精神文明类: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文艺体育类:在体育和文艺竞赛(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较高荣誉。普通学生参加全国性体育和文艺竞赛(比赛)获得项目前三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性体育竞赛(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队员或主要演员。
3.学术竞赛类: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较高荣誉。在《Nature》《Science》《Cell》主刊及子刊,《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经济研究》《历史研究》《管理世界》《中国法学》《哲学研究》等顶级期刊以贵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卓越奖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宋宝安教授于2011年捐资设立,以支持贵州大学的科研和教育工作。卓越奖每年评选十名,用以奖励在科技创新等方面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在校研究生,获奖研究生每人奖励5000元。申请卓越奖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2.积极带领、帮助所在学科、实验室、科研团队或学生组织成员共同进步,对身边的研究生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3.曾获得过贵州大学“卓越奖”者不再参评。
第十三条 十佳研究生由中国工程院院士马克俭教授设立,每年从全校评选出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积极向上,并在研究生群体中起一定示范作用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十佳研究生评选旨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申请十佳研究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且取得一定的成绩。
2.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参评十佳研究生:
(1)个人学术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2)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活动,并获得主办单位的好评或奖励。
(3)个人先进事迹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声誉和影响。
4.曾获得过贵州大学十佳研究生称号者不再参评。
第十四条 申请三好研究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熟练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宽广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完成个人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参与课题研究中承担重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实践能力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竞赛、创办公司等创新创业实践,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4.身心健康。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健康的生活习性和良好的卫生习惯,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十五条 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学生组织中担任主要职务或者组织开展过重大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2.积极参加各项学术文体活动,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起到良好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3.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4.担任研究生干部任期满一年且获得聘书或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具备基本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位论文能按计划完成,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申请条件。
2.积极参加各类学术和文体活动,综合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良。
3.具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
4.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5.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参评:
(1)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2)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3)自愿赴国家鼓励的地区或行业就业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获评的荣誉称号:
(1)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2)毕业离校前有违纪违规行为。
(3)学术不端、学位论文造假等有违学术诚信、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相关荣誉称号:
1.违反法律法规正接受调查审查者。
2.评选时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3.评选时保留学籍、休学、退学者。
4.违反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者。
5.评选学年度有考试不合格或补考记录者。
6.在开学两周内未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7.未按时完成学籍、学年报到注册者。
8.经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和学科特点提前制定本单位《细则》。《细则》须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书面反映,培养单位应及时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若无异议,初审结果报研究生管理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研究生管理工作处书面反映,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应及时调查并给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可自行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获奖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的2%。学校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授权研究生管理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贵大发〔2018〕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