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5〕45号),结合实际,特修订《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研究生)。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及意见反馈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奖 项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类别 | 奖励标准 |
博士 | 30000 元/年 |
硕士 | 20000 元/年 |
奖励指标以当年上级部门下达通知为准。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类别/等级 | 奖励标准 | |
博士 | 15000元/生 | |
硕士 | 一等奖 | 15000 元/生 |
二等奖 | 10000 元/生 | |
三等奖 | 8000 元/生 |
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研究生新生总数的40%。
(二)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 |
博士 | 一等奖 | 20000 元/年 |
二等奖 | 15000 元/年 | |
三等奖 | 10000 元/年 | |
单项奖 | 3000 元/年 | |
硕士 | 特等奖 | 15000元/年 |
一等奖 | 10000 元/年 | |
二等奖 | 8000 元/年 | |
三等奖 | 6000 元/年 | |
单项奖 | 3000 元/年 |
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研究生二、三年级在校生总数的50%。
第十条 根据我校当年研究生奖学金总额,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人数等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奖学金额度。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6.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奖学金。
1.有不诚信行为者;
2.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完成学籍、学年报到注册者;
3.评选学年度休学、退学及其他学籍异动者;
4.评选时违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评选学年度考试不合格者;
6.其他不得参评的情形。
第十三条 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所有评定项目及综合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德育分低于60分者,不予参评。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个人综合评价,按德、智、体、美、劳五个维度开展,其中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满分100分,基础分70分。同类型、同等次奖项及荣誉称号计分须遵循: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各培养单位应在《细则》中明确加减分规则。
第十五条 五育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1.德育评价主要包括,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情况,学习2011年5月9日习近平同志视察贵州大学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获得党团荣誉、“最美大学生”“全国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等荣誉称号的情况,参加研究生宿舍党建的情况,参加校院各级研究生组织及工作情况,个人社会捐助、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情况;
2.智育评价主要包括,学术科研成果,学习成绩,获得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的情况,开办企业、公司的情况,获得发明专利,在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决策咨询等工作中的贡献度,在国际会议、国内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作报告的情况,参加国际交流、交换生、联合培养的情况等;
3.体育评价主要包括,获得各类运动会比赛名次的情况,获得国家级运动员、裁判员称号的情况,组建或参加体育社团、俱乐部的情况,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和锻炼等情况;
4.美育评价主要包括,在各种艺术、文艺类竞赛和活动中的获奖的情况,组建或参加艺术类团体的情况,参加宿舍文化建设等情况;
5.劳动教育评价主要包括,参加“博士村长”等社会实践的情况,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参加植树等义务劳动的情况,参加文明宿舍创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特等奖学金主要奖励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做出突出社会贡献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成效,服务贵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开展社会活动和参加社会工作有成绩,创新创业有成果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其申请材料须为国家奖学金评定之后且未使用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界定时间:
1.一年级研究生申请所用材料须为入学之前取得;
2.二年级研究生申请所用材料的界定时间,须在上一学年度的9月1日至参评当年的8月31日之内;
3.三年级研究生申请所用材料的界定时间,须在上一学年度的9月1日至参评当年的3月31日之内。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奖励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动态调整奖励比例。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和学科特点提前制定本单位《细则》。《细则》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共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评定国家奖学金、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二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的秋季学期;第二批次评定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的春季学期。博士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硕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程序
1.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2.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个人申请;
3.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并公示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书面实名反映,培养单位应及时调查并做出处理意见;若无异议,初评名单报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并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相关部门书面实名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5.学校发文表彰,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可自行制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获奖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的20%。学校颁发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授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制定的《细则》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贵大发〔2019〕129号)在2020级研究生执行完毕后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