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动态

消费新风尚,维权新青年!

发布者:研究生管理工作处发布时间:2022-03-11浏览次数:10

消费新风尚,维权新青年

——315消费者权益日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三月贵大,喜迎学子花满开;春闹将揭,车水马龙生机来!值此新学期新消费之际,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即将到来。为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消费权益观念,根植消费权益思想,落实消费权益精神,加强消费权益保护,我们愿携手贵大学子,营造贵大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贵州大学研究生会即将开展以“消费新风尚,维权新青年”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普法宣传周活动,并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01维权新青年,敢于对侵权行为说不

当今社会,大学生愈加成为社会消费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同学却在自身利益的认识和维护方面处于一种盲目的状态,对于生活中不公平、不友善、不合理的现象习以为常。有时在遇到不公消费事件时,虽义愤填膺却只敢悄声抱怨抑或是一言不发,那我们的权益到何时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呢?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不应该表现出这样一种“见怪不怪”的态度,我们应该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合法权益的维护不是靠施舍,而是要靠我们自己去据理力争;我们应该怀揣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一味的宽容只会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逍遥法外,让更多消费者受到伤害。作为维权新青年,积极维护消费权益,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关爱他人。

 

02学习消费相关法律知识,善于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增强法律意识,具备一定的维权法律常识,是我们作为消费者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因此,我们平时一定要多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性规范,诸如“三包”(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的具体期限、质量发生问题的具体期限、发生纠纷时的五种维权途径(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但是仅有这些法律知识远远不够,真正面对侵权行为时,我们还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用户或消费者产品质量申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害,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可见,针对消费过程中产品质量问题、商家不合理要求等侵权现象,我们完全可以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

学法宛如剑,知法犹如刀,懂法似盔甲,守法如护盾。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继承伟大事业的主力军。社会对大学生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应主动肩负历史赋予的使命,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积极学习消费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培养“用法维权”新理念,争当新时代“依法维权”的青年榜样。

 

03消费新时尚,树立正确消费观

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面对各种奢侈品风靡校园,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不应该随波逐流、盲目跟风,购买奢侈品,一定要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当前,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许多网贷机构潜伏在校园和学生群体中,打着贷款利息低、放款速度快的幌子,让许多大学生因一念之差深陷其中,而无法自拔。这一切很大程度上都是来源于大学生自身对于消费的概念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除此之外,盲目崇拜、跟风现象也也有着一定的影响,每当身边的同学穿着各种名牌衣物、用各种高档产品、出入各种高端场所,盲目崇拜和跟风的心理就会导致攀比,和无节制消费。作为学生,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学习,消费要量力而行,切勿盲目消费,给父母带来经济困扰;作为研究生,我们应拥有高层次消费思想,我们更应该为社会树立新风尚,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引领新的消费思想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维我消费权益,护我健康成长,共建美丽校园!积极自我维权,是一份学生应有的基本素养,更是关爱他人,投身社会发展的青年人的担当。同时,维权要善用法律武器,投身社会发展的青年人的担当;维权要善用法律武器,共同营造社会主义法治氛围。

 

贵州大学研究生会

贵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会

贵州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研究生会

贵州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会

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

2021311

编辑:编辑部郭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