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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系列报道之赴普定县化处镇水井村调研

发布者:站点信息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9浏览次数:23

201578日下午两点,在普定县司法局政工科科长梅培霞、普定县化处镇司法所所长张金玉的带领下,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队张高霞、刘明森及何斌斌三名队员赴化处镇水井村进行基层法治的调研活动。水井村村支书董开明和村主任龚元兴参加了此次活动。

调研活动伊始,梅科长介绍了本次活动的目的——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基层法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向奋斗在第一线的法治工作者收集宝贵的实践经验。水井村村支书董开明首先为我们简要介绍了本村的基本情况:水井村位于化处镇西北面,东连戛打村,南接六枝特区毛坡村,西接朵贝村,北邻播咱村,是个多民族聚居地,居住有汉、苗、布依、仡佬、蒙古、白族等,其中汉、苗、布依人数最多。说到人民调解,董支书讲到:本村近年来十分太平,纠纷较少,一年就十来件需经人民调解的案子,这些案子也在村支书或者村主任的调解下化解了。在这些民间纠纷中,属土地纠纷案件最多,婚姻、赡养纠纷案件次之。董支书并非简单介绍人民调解的相关问题,其还将保存完好的人民调解结案的纠纷档案向我们展示,其中包括接待笔录、调查笔录、通知单、现场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走访笔录等,其中走访笔录主要记录原纠纷双方经人民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这些纠纷档案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人民调解在基层法治工作中的重大作用。村主任龚元兴补充道,本村70%的村民都懂法,纠纷的产生只因双方站的角度不同,因此在调解的时候只需多做双方的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依法办事,调解就一定能成功。其指出,村干部的最大作用并非解决人民纠纷,而是努力让村民富起来,“只有当老百姓有收入了,老百姓才愿意为村里着想”,而当老百姓愿意为村里着想了,那么纠纷的产生就会越来越少了。针对村主任龚元兴的这一看法,梅科长、张所长、董支书都深表同意,他们一致认为,解决纠纷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让老百姓富起来。

在董支书与龚主任的详细讲解下,我们对本村人民调解的相关问题有了充分的认识,但由于理论与实践存在些许差距,我们还向梅科长、张所长、董支书以及龚主任请教了一些困惑——“调解时是否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引用法律条文较多还是引用村规民约比较多?”针对这两个问题,龚主任解释道,法律条文肯定会引用,毕竟人民调解也是依法办事,只是在调解过程中一般不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而是将此次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话应用到人民调解当中;民间纠纷产生都离不开村民的生产、生活,因此涉及到经全村代表通过的村规民约比较多,因此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一般引用村规民约的情况比较多。说到此,龚主任向我们展示了本村的村规民约。通过翻阅这二十多条水井村村规民约我们发现,这一村规民约涉及到危害农业生产的情形以及如何赔偿、牲畜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赡养老人、环境卫生、禁止打闹赌博等,内容非常全面、详细。

通过此次到化处镇水井村进行实地调研,我们收获颇丰。平时我们在校园里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些能直接运用于实践,但有些需要经过变通加工才行,而这个变通加工的过程就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通过与董支书、龚主任的交谈,我们知道理论知识的学习必不可少,但实践经验的积累也十分重要,变通、换位思考也十分重要。相信这一次到水井村的实地调研经历会给实践队队员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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