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大会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以及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贵州省产业导师(研究生导师类)选聘办法》(黔教发〔2020〕7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五部门”)对产业导师选聘工作要求,为深化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教育链与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结合我校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需求,使学校及学科建设发展更加贴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开展产业导师选聘工作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产业导师选聘工作旨在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研究生教育和产业、行业、企业、实务部门和科研院所等资源融合、优势互补。将生产一线的前沿技术、现实问题及时转化为教学科研内容,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动手能方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推进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支持。从而进一步增强我校社会服务创新发展,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三条 产业导师实行聘任制+年审制,按照省选聘办公室的规定,采取按需设岗、公开选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聘任程序,聘期为3年,每年开展一次新导师选聘及原有产业导师年审工作。
第四条 产业导师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与校内导师享有同等权益。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必备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根学识、仁爱之心,热心研究生培养工作。
(二)在全省同行业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身体,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企业家、技术专家、高技能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三)产业导师应具有产业背景,一般从企业、事业单位、行业部门、科研院所、职业院校选聘,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历,能够独立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1.企业家类
指规模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高管。
2.技术专家类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规模以上企业、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或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骨干科研服务机构负责人;或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高技能人才类
指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企业、事业单位首席技师。
4.管理人才类
指省管企业相当层级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选聘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考虑学历条件优先选聘:
(一)省级以上知名专业协会/委员会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期内省管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二)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
(三)在“十二个农业特色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相关领域做出贡献者。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有杰出贡献者。
(四)贵州省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按省五部门工作时间安排,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报送产业导师岗位需求,经审核后向省教育厅产业导师选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聘办公室”)报送岗位需求。经省五部门组织评议后,统一对社会发布当年产业导师岗位需求。
第八条 学校根据省选聘办公室公布的岗位需求,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聘,且每位申报者只可申请1所高校,不可重复申报。申报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后,向我校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产业导师(研究生导师类)申报书》。由培养单位组织学位分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将拟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公示评审结果。相关申报材料需报送至省选聘办公室。
第九条 省选聘办公室组织对上报人选进行遴选、结果公示、发布,最终确定聘任人员后颁发贵州省产业导师聘书。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产业导师职责
(一)参与我校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二)指导或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一名(需由研究生个人通过学校双选环节自主选择),负责学生课题、实践、学位论文等培养工作,且培养过程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三)每年为我校师生举办3-4次以上讲座。
(四)与我校联合开展项目申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转化。
(五)推动所在单位与我校共建企业导师工作站、研究生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贵州省研究生工作站示范基地等。
(六)产业导师通过指导我校研究生所取得的各项成果,成果第一单位原则上应为贵州大学。
第十一条 学校及培养单位职责
(一)培养单位明确产业导师岗位职责和权益,规定产业导师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量,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监督管理。
(二)培养单位具体负责选聘及管理产业导师,确保产业导师按照规定计划完成各项工作。每年按要求报送产业导师岗位需求。定期组织产业导师考核与评价。探索产教融合新机制,构建产教研一体化平台。
(三)学校及培养单位结合实际,为产业导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产业导师开设应用性(或实践性)课程提供支持,安排一名青年教师作为助手,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产业导师经费支持。
(四)积极鼓励学校教师或科研团体与产业导师所在单位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引导和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优先向产业导师所在单位转化先进科技成果。
(五)为产业导师所在单位提供员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产业导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训、就业等。
(六)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为产业导师发放岗位津贴,兼职取酬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产业导师所在单位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产业导师,支持产业导师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的转化,参与对产业导师的考核工作。
(二)为产业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创造条件吸纳优秀研究生在本单位就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导师实施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并需与校内导师一样完成学校每年进行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分别于聘期满两年和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工作成效等。中期考核分合格、不合格。期满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由聘任培养单位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后一年考核仍不合格者,由培养单位报请学校批准后,报省选聘办公室审定,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培养单位和产业导师同意,可直接续聘。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我校产业导师。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结果按时报送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产业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聘任合同:
(一)存在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问题的;
(二)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的;
(三)调离贵州工作的或调离原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履职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六)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或抽检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
(七)有其他严重影响聘任高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必须实时监督产业导师工作状况,对未按规定履职的产业导师及时处理。定期接受省教育厅对产业导师选聘工作的各种督查。对履责不力的培养单位,视实际情况,减少下一选聘年度产业导师选聘名额,或不列入下一选聘年度产业导师选聘范围。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规定对产业导师开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高校予以奖补,并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相关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期满考核为优秀的产业导师,予以表彰。对于获得省级表彰的优秀产业导师及所属培养单位,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报送省选聘办公室进行备案,学校将根据相关工作需要按年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