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推进预算编制标准化,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国家尚未出台基础标准的领域制定地方标准”等要求,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联合出台了《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从租赁范围、租赁车型、租车流程、经费列支渠道、支出标准上限、监督问责等方面,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一是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租车经费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提供政策依据。明确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车型,分项制定车辆租赁费、驾驶员雇佣费支出标准上限。二是规范租车采购管理。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三是强化部门主体责任。督促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公务租车行为,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检查。
《暂行规定》自8月8日起施行。下一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将共同做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解答,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