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大发〔2018〕69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等六项科研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贵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贵州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贵州大学优秀科研成果积分办法(自然科学类)》《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等六项科研管理办法已经贵州大学2018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贵 州 大 学
2018年5月17日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贵州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的使用,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自然科学类课题和科研项目,以及其它类别自然科学类科研专项课题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者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间接费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第四条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与核定
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项目组须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国家、地方专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上限为: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具体比例下限为:
间接费用预算比例不得低于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8%。
(二)其他专项: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如无相应规定,可参照(一)中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算编制。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预算编制。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其他费用和绩效支出三部分,提取顺序为科研管理费、其他费用、绩效支出。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在间接费用中足额列支。间接费用足额预算的,科研管理费按项目间接费用的30%提取;间接费用未足额预算的,科研管理费按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提取。
(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等资源的使用和相关的水、电、气、暖消耗,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支出。间接费用足额预算的,其他费用按项目间接费用的10%提取;间接费用未足额预算的,其他费用按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提取。
(三)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对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间接费用足额预算的,绩效支出按项目间接费用的60%提取;间接费用未足额预算的,绩效支出为提取科研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七条间接费用支出规定
(一)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两次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绩效支出发放申请,中期绩效按已到位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提取,课题验收合格后发放剩余部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因间接费用分年度拨付,申请发放科研绩效时到账间接费用须达到提取金额。每次发放的科研绩效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与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备案。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1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学校视情节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大学关于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的规定(自然科学类)》(贵大发〔2015〕2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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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项目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外,主要通过接受地方政府(市、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结题是指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后,相关成果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或委托方的审核、验收或鉴定;结账是指项目结题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
第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科研项目所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批、监督职能。学院、校直科研机构负责人对结题结账事项、结余资金使用承担审批责任。
(三)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按期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审核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账务收支数据,清理结题项目经费应收应付等款项,并完成结余经费清理结转等账务处理工作。
(五)审计处和纪委(监察室)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其中,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完成时间为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日期以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通过时间为准。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相关规定提前通过所在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经费决算,财务处给予指导审核确认。
第七条办理项目结题时,纵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须取得委托方验收意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八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应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必要时由学院、校直科研机构牵头,协同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结账
第九条科学技术研究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后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予以结账或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十条已办理完结题审核手续的科研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负责人应依据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的《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主管部门统一验收或结题的科研项目,可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供结题项目清单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
第四章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要求,或有相关管理办法、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期限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原项目课题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不变。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无明确要求的,原则上由学校统筹安排原项目课题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负责人不变。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根据《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贵大发〔2015〕24号)管理规定,将结余经费结转至学校科研统筹金项目。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原则
(一)允许结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留用的,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认定后,留在原项目账号中进行核算,并取消原科研项目预算额度控制。
(二)对于统筹结转的结余经费将全额转入相应科研统筹金项目,项目负责人仍为原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合法使用结余经费。结余经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预算书》,编制结余经费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审核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同一课题项目多个经费账号,应同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统筹结转时统一纳入原项目负责人科研统筹金项目中,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参照各相应类别纵向科研项目直接支出范围执行。其中“劳务费”比例不得超出结转结余的50%,可用于支付学生及其他无工资性收入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范围参照横向科研项目支出范围执行。其中“人员费”可用于学生助研酬金及奖助学金、相关外聘科研人员劳务费、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及劳务酬金的发放,但课题组成员劳务酬金比例不得超过结转结余经费的70%。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已离开学校,其项目结余经费经学院、校直科研机构及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可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课题组的本校在岗人员,或经学院、校直科研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优先用于资助原所在学院和校直科研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贵州省专利条例》(黔人常备〔2015〕6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41号)文件精神及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下属各学院、中心(研究所、室)、校直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及附属单位等。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拥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的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贵州大学”以及贵州大学的徽、标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贵州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科研教学挂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八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执行学校及其下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校科技创新基金、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培育的动物、植物新品种属于职务育种,其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由学校拥有。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应在合同中约定。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生物材料、育种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一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科学技术研究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在科学技术研究院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接受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二)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四)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五)负责代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六)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七)在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调解、处理有关学校知识产权争议。
(八)协助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有关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九)负责学校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十)负责学校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到账、分配及奖励和处罚事务。
(十一)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第十七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时,具有优先使用权,采取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二条进行上述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贵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或贵州大学校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四条学校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所有研究项目(包括导师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的研究项目),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若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学校不予办理成果鉴定与奖励申报并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者认为研究成果需要申请专利,应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及专利申请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处理意见。对于同意申请专利的成果,应当尽快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利申请的有关书面材料,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及时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提请学校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暂停该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者、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九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或签署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科研资料、照片、录像、图纸、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生物材料(包括种子、基因和微生物菌株或毒株等)、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以贵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由学校支付申请费、代理费、登记费及授权后的前六年专利维护费。对以贵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代理费、登记费,学校不予支付。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授权后的前六年维护费由学校支付。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学校交满六年维护费后,发明人自愿放弃专利维护权的须签“专利自愿权放弃书”,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可将放弃专利自行或委托进行维护与转化,转化所得净收益(扣除成本后)40%归发明人,60%归学校。
第三十五条取得知识产权的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其成果转化按《贵州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中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校师生员工及本办法所述人员,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签署承诺书,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及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第19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黔教科研发〔2016〕236号)等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等技术、工艺、方法和产品。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发明创造,均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范畴,所有权属学校。合作研究项目,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大学一切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为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在贵州大学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后方可进行转化。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积极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的协议定价等事宜在贵州大学国家转移机构平台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等)。特殊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以供转让和投资时参考。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十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如下:成果转化收益小于100万元的,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审批;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批;成果转让价格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划转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
第十一条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有异议时,须由成果转化部门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应每年将学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年度报告,提交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送上级相关行政部门。
第三章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
第十五条成果转让(许可)管理费提取及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扣除成本(含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10%)后,按照75%:15%:5%:5%的比例确定科研团队、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和学院的分配比例。成果转让费中科研团队部分可直接作为奖励性绩效发放,不占用绩效指标,成果完成人根据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内部协商分配,同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的分配所得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具体用于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及奖励性绩效等,奖励性绩效经费不超过2%,发放不占用绩效指标;学院部分可用于奖励性绩效经费,发放不占用绩效指标;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奖励性绩效发放必须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以技术入股形式按如下比例分配:75%股权归成果完成人,25%股权由学校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股权红利用于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奖励和报酬。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四章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技人员须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离岗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三)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优秀科研成果积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学校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师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本着“激励创新,高端引导,分类实施”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积分的原则与范围
(一)积分原则
1.高端积分原则。以“提高学术质量,突出学术贡献”为指导思想,激励高端成果,促进技术转化,鼓励学科交叉,强化协同创新。
2.不重复积分原则。同时满足多项积分条件的成果,按就高原则积分。
(二)积分范围
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科学技术奖;
2.已获立项且经费到账的重要科研项目;
3.被SCI收录的论文、被EI收录的期刊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4.授权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5.获得国家和教育部批准建设的创新团队及科研创新平台。
第三条贵州大学优秀科技奖励奖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列支,根据本计分方法计算奖金数额。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积分项,须有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积分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科技成果积分
(一)积分范围
科技成果包括获奖科技成果、论文、著作、专利、国家标准等。
(二)积分标准
1.科学技术奖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国家三大科技奖项积分标准 | |
奖项类别 | 积分标准 |
50000 | |
国家级自然科学一等奖 | 10000 |
国家级自然科学二等奖 | 5000 |
国家级技术发明一等奖 | 10000 |
国家级技术发明二等奖 | 5000 |
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 10000 |
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 5000 |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奖指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设立的科技奖。
省部级科技奖积分标准 | |
奖项类别 | 积分标准 |
6000 | |
省部级一等奖 | 1000 |
省部级二等奖 | 500 |
省部级三等奖 | 300 |
中国专利金奖 | 1000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300 |
贵州省专利金奖 | 300 |
(3)其他重要奖项
其他奖项标准 | |
奖项类别 | 积分标准 |
何梁何利奖 | 6000 |
2.学术论文
《SCIENCE》、《NATURE》及子刊物(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SCI收录论文(分区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EI期刊学术论文。其中《SCIENCE》的子刊为:《Science Translational Medicine 》、《Science Signaling》。《NATURE》子刊为:《Nature Biotechnology》、《Nature Cell Biology》、《Nature Chemical Biology》、《Nature Chemistry》、《Nature Climate Change》、《Nature Communications》、《Nature Genetics》、《Nature Geoscience》、《Nature Immunology》、《Nature Materials》、《Nature Medicine》、《Nature Methods》、《Nature Nanotechnology、Nature Neuroscience》、《Nature Photonics》、《Nature Physics》、《Nature Structural & Molecular Biology》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积分标准 | |||
序号 | 论文类别 | 积分标准 | |
1 | 《SCIENCE》、《NATURE》论文 | 8000 | |
2 | 《CELL》论文 | 5000 | |
3 | 《SCIENCE》、《NATURE》 子刊物(研究性刊物)论文 | 800 | |
4 | SCI期刊论文 | 1区论文 | 400 |
2区论文 | 160 | ||
3区论文 | 80 | ||
4区及其他论文 | 30 | ||
5 | EI收录期刊论文 | 30 | |
6 | 贵州大学一级期刊 | 30 | |
7 | ESI高被引论文 | 200 |
3.著作
贵州大学作为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不含编写的教材类著作和论文集)。外文科技专著要有国际书号,并提供互联网网上查询信息。由学校出版基金资助过的学术著作不计入积分。
科技著作积分标准 | |||
序号 | 出版社类别 | 著作 | 编著 |
1 | 外文科技著作 | 1000 | 500 |
2 | 科学出版社 | 800 | 400 |
3 | 全国百佳出版社 | 400 | 200 |
4 | 其他出版社 | 200 | 100 |
4.专利及新品种
专利及新品种奖励标准 | ||
序号 | 奖项类别 | 积分标准 |
1 | 授权美日欧发明专利 | 200 |
2 | 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 授权发明专利 | 40 |
3 | 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 500 |
4 |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新矿种 | 500 |
5.技术标准
起草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获批准,以及部委批准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贵州大学排名第一的进行积分。
技术标准类奖励标准 | ||
序号 | 奖项类别 | 积分标准 |
1 | 国际标准 | 800 |
2 | 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 500 |
3 | 部委批准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 200 |
第六条科研项目
贵州大学作为主持单位,获准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每项积分4000分。
贵州大学作为主持单位,获准立项的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每项积分2000分。
贵州大学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主持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等,每项积分600分。
获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每项奖励500分,青年项目和地区项目每项积分300分,其他国家级课题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每项积分300分。
贵州大学作为主持单位,获准立项的省级重大专项项目,每项积分400分;省级重大专项课题,每项积分200分。
贵州大学作为主持单位,获准立项的省级重点基金项目,每项积分100分。
第七条 科研团队及科技创新平台
获得国家级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立项建设的1000分/项;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创新平台立项建设的600分/项;获得教育部或国家其他部委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立项建设的400分/项。
第三章积分程序及其它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论文和著作的审核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当年制定审核程序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项目类、科学技术奖、授权专利、科研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积分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核;标准等相关知识产权由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统一报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复核。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积分的科研成果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科研项目须有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审核后计算分值。
第十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在科技积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者其他师德师风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所有积分,同时取消由此获得的相关荣誉和待遇,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作为学校奖励个人优秀科研成果的依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提高科研平台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和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校直属科研机构除外)。
第二条科研机构必须有明确的校内依托单位,对于跨学科跨学院组建的科研机构一般应依托与该科研机构联系最为密切的单位(学院、中心)。所有科研机构必须接受依托单位的管理。
第二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校内外相关学科、技术和人才资源,有利于在相关学科领域形成具有特色与优势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和实力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科研机构必须面向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科研开放,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开放共享。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研究队伍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学生在科研机构中的作用。
第五条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
第六条组建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贵州省以及相关厅局的文件要求执行,严格控制校级科研机构数量,不进行重复建设,组建校级科研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承担了省级以上重大(点)项目;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形成产业化基础;
(二)科研机构负责人应由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担任。
(三)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研究机构至少应有3位正高级职称人员,科研人员(不含研究生)总数不得低于10人,且科研人员参加科研机构数不能超过2个。
(四)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五)对于无依托单位,研究方向重复,研究梯队与其它研究机构人员交叉重复的申请机构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请组建科研机构的程序
申请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由申请者填报《贵州大学科研机构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初步论证形成意见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科研机构的考核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和贵州省以及相关厅局的文件要求执行,校级科研机构的任务及考核目标如下:
(一)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定本机构的研究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培养、组建一支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三)根据本机构的研究规划和计划,有重点地争取承担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并努力进行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校属科研机构每年承担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发表SCI、EI期刊论文5篇以上。人年均科研经费须在5万元以上,人年均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组织本机构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
(五)研究机构每年年终需要向依托单位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备案。
第十条学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考核一次,对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科研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同时给予3万元的运行经费;对达不到考核指标,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
第四章对外合作共建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鼓励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共建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共建科研机构,由共建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共建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的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设在校内的共建科研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作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建设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四条由合作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共建科研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共建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作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五章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机构的总体设置规划、论证、审核和考核工作。依托单位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科研机构负责人是该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并接受依托单位的领导。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设立或变更,由科研机构经民主协商推荐,经依托单位审核,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要制定明确合理的运行、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的安全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贵州大学印章使用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科研机构资产、财务接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对外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科技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依托单位和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相应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