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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柳娜  发布时间:2024-02-20   动态浏览次数:20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贵大组发〔202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流动党员底数,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各基层党委要集中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本单位流动党员数量,掌握党组织流入党员和流出党员的基本情况详细记录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情况,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同时,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级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及时更新完善贵州省综合党务管理系统中流动党员管理模块的相关信息,构建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对流动党员底数清、情况明。

二、严格落实主要责任,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一)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出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分类管理。一是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流动党员,基层党委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登记、审核查验工作,确保他们纳入组织管理。毕业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二是抓好出国(境)流动党员的排查和管理。师生党员短期出国(境)自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回国之前,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原单位毕业生党员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或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党员,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原单位,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保留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至少与出国(境)党员联系1次。

2.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3.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4.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5.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6.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7.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党员,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二)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尤其要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档案转移工作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和服务之中。各基层党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面排查的流动党员管理台账,以及开展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的工作简报或新闻报道发送至校党委组织部org@gzu.edu.cn邮箱。

 

编辑:齐佳敏

责编:柳娜

编审:龙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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