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2024年6月修订)

2024-07-15    10

为加强我校非学历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质量水平,促进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按照“管办分离”“统收统支”“适度发展”“申报审批”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我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办学主体

第三条对外合作处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制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负责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学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业务职责协同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非教学部门不得举办非学历教育。校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各学院和研究院(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办学部门)具备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资格,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前提下,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各自学科专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的非学历教育。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结合学科特色和服务地方实际需求,制定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负责项目各类信息整理、项目运行总结、培训证书的管理和相关财务报销等工作。

办学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政治把关及相关工作,至少选派一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包括日常管理、联络协调、教学安排和质量管理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职工个人以及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国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党、政、群(团)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委托校内具备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的办学部门实施培训。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招生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实行项目申报制。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应坚持“先报批、后办班”“不报批、不办班”的原则。开班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在项目获批前,不得开展任何实质性办学行为。     

第七条“国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党、政、群(团)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各办学部门填写《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除“国培计划”项目和其他党、政、群(团)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外,办学部门举办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立项时须提交《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及相应材料。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办学部门应严格遵循“一班一报”原则,不得一次审批重复开班。如涉及多个班次的系列培训,需在报审材料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财务处等其他职能部门依审批结果办理经费结转、人员进校、场地设备借用等相关事宜。未获批准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技能培训项目,原则上应在教育部“1+X”证书目录下或人社部门技能等级证书中开展,且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宣传,不取得相应技术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得列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凡涉外办学项目统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并严格按规定开展。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招生工作由办学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十四条经审批通过的项目,才能对外发布招生简介,要在简介中明确培养方案中的培训目标、课程内容、课时安排和收费情况等。对外发布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并按照审批内容执行。如,发布方式严禁采用骚扰电话、电子邮件群发、手机短信群发等强制方式推广宣传,发布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等。

第十五条不得以“专升本”“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国际”“留学”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四章 合作办学及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办学部门要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在立项时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征信记录等。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合作办学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与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不接受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或非聘用人员转包委托项目。严禁转移、下放、出让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八条办学部门要严格执行贵州大学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在项目立项后,将与委托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署。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需将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协议正式文本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和档案馆备查。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合同内容,须征得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经办学部门和委托单位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变更内容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优先使用校内资源。使用资源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从其规定。使用校内资源,应在项目立项许可后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提出使用申请。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邮箱、电话、场地、公用房屋等资源向社会机构或个人出租、出借用于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办学部门应结合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可采取脱产、业余等多种举办形式,并积极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二条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培训教学资源。

办学部门对非学历教育课堂教学实行全程听课制,确保教师严格遵守学校授课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结业证书应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有明显区别。

办学部门应在结业日期前两个工作日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结业证书申领。结业证书申领材料应包括结业学员信息表(加盖办学部门公章)、学费到账证明或办学部门承诺书。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及证书号段。

第二十四条办学部门在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资料存档工作。原则上在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总结。项目总结应包含项目概况、实际参训人数、执行课表、决算报告、培训质量评价表、师资满意度评价表等相关内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暂停后续项目审批。

第二十五条办学部门要加强管理团队素质和能力建设,为每个培训班至少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培训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严禁非法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培训费定价、收费及经费使用,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财政性委托项目的还应遵守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部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据实支付。

第三十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制定《贵州大学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对各类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管理费缴纳和各项支出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建立非学历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实行动态调整,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三条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协同办学部门,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相应的非学历教育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程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五条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校内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纳入监督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一)非学历教育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非学历教育计划是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三)非学历教育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非学历教育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非学历教育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将非学历教育等同于校办产业的现象;

(八)是否存在在非学历教育中下达经济考核指标的现象;

(九)是否存在将经济考核指标或非学历教育工作考核情况直接与办学部门员工发展和奖励收入挂钩的现象;

(十)是否存在转移、下放、出让办学部门的招生宣传、教师聘用、教学管理、考试考核等权力的现象;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律停止审批新项目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对项目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大学对外合作处。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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