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化学与化工学院发布时间:2023-08-31浏览次数: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主动对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规范专业设置与管理,促进本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同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及《贵州大学本科新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校教发〔200670号)、《贵州大学关于加强新专业建设的意见》(校教发〔20067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面向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特色发展为导向,以质量提升为目标,以学校“双一流”建设为引领,不断夯实育人根基,着力优化结构布局,深入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走好人才自主培养之路。

第三条 专业建设坚持与学校办学目标定位相匹配,体现学校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特色与底蕴,实现学科和专业建设的互相促进;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坚持以“四新”建设为引领,促进专业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建设是指根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专业建设目标,从办学定位、教育理念、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质量保障、改革成效、培养效果等方面,对专业进行资源配置和建设的系统工程。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专业建设应当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二)创新发展原则。专业建设应当牢牢扭住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以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专业认证等为抓手,聚焦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进行精准突破,深化课程体系、教学范式、师资队伍,培养模式、创新创业等综合改革,实现创新发展。

(三)集群发展原则。专业建设应当进一步打破学科专业壁垒,积极推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深入交叉融合,推动理学与工学专业之间深度融通,打造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形成多种专业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专业建设生态系统。

(四)动态调整原则。专业建设应当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行业部门联动,及时、适时新增适应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专业,按照学校发展目标与要求合并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专业,根据学校要求,强制退出没有需求、过时陈旧、没有生命力的专业。

(五)以评促建原则。围绕本科教学审核评估要求,推进审核评估结果、督导复查结果与本科专业建设挂钩,建立审核评估与专业建设之间的闭环机制,推动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学院、系、专业负责人三级管理,各司其职。

第七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书记、院长是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专业管理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管理,系主任协助分管副院长完成专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专业思政的建设要求,抓牢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夯实为党育人、为国育人的使命担当;

(二)根据学校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特别是紧扣“四新”建设要求,制定本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好本学院的新专业,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

(五)完成学院层面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是所负责专业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的规划、建设和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五)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六)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总体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八)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九)完成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每个专业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各专业根据自己情况成立专业建设小组。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师风。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担任。

(三)熟悉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五)在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丰富经验。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聘任与考核

(一)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专业建设经验、较强的责任心。

(二)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的聘期为三年,聘期满后由教研室自主推荐。

(三)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由学院统一聘任。

(四)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接受学院统一的考核和管理。学院根据专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专业负责人。

(五)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且由编制在学院的教师担任。

第三章  新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相关上级文件,负责学院新专业建设统筹、指导、论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新专业设置的要求:

学院依据人才培养需求和社会需要,决定是否新设专业。如决定新设专业,应形成专业申报材料,由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至教务处。

专业申报材料应包括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拟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简介、教师团队基本情况、主要课程开设情况和其他办学条件情况等。

第四章  专业建设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主要包括课程与教材、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培养、虚拟仿真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等经费项目。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经费的负责人,根据专业建设需要,专业建设方案在教研室开会讨论通过后(建设方案需要本专业教研室三分之二以上教师签字),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党政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建设方案至学校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微专业。微专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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