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农学院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管理,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关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特制定《贵州大学农学院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我院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以贵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应为第二作者;或以双导师为第一、二作者,研究生应为第三作者)公开发表1篇与本专业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研究论文(有正式刊号,不含增刊),研究生必须提供论文原件,录用证明不予认可。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必须是在《贵州大学农学院认定的国内学术期刊目录》(详见附件)上的;发表的综述性论文必须是在《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名录》(详见贵大学位办[2009]1号)上的。论文正式发表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撰写的研究论文,发表前必须经导师审核同意方可投稿,导师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论文质量及其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若未经导师审核同意擅自发表且论文存在学术不端引发的问题,研究生及导师均负直接责任。相关责任人按学校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经农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于2009年6月23日讨论通过。本规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等硕士研究生有效,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试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农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授权院学位办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农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