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需要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校内外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贵州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有关工作规划和制度,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和决定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定;
(二)拟订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组织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维护、更新工作;
(六)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和协调;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领导、统筹、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同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二)按照信息公开的法规和要求,审查并完成公开工作;
(三)根据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完成申请的受理、答复等工作;
(四)撰写并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及时更新本单位网站信息,做好本单位可公开信息在单位网站的及时发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有: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的发布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各单位网站及相关专栏(含新闻网、信息公开网等);
(二)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
(四)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和新闻等校内媒体;
(五)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六)新闻发布会、年鉴、简报等方式;
(七)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八)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座谈会、校情通报会、书记校长信箱等。
第十五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并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专栏要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属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各信息拥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采取适当的途径和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利益事宜应主动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出台后,应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单位、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将网站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同时要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应的办公地点,提供免费查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汇编成册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贵州大学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告知申请人;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如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单位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单位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贵州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清单事项公开情况表。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