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贵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的财务立项管理
1、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制“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收款通知单”,送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
2、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收到“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收款通知单”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对科研经费的类别进行认定,按《贵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学校配套的扶持性奖励经费,填制“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立项通知单”,涉及需向校外协作单位转拨子课题经费的,还需将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一并送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3、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根据收到的“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立项通知单”及时完成科研项目的财务立项及相关账务处理。对于纵向科研项目没有配套要求的,学校的扶持性奖励经费可按项目负责人单独立项管理。
4、对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单位要求预开收据(或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制“贵州大学预开票据申请表”,携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方可对外预开票据,相应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项目负责人应催促科研项目经费及时到账,对于一个月内不能及时到账的应书面向财务处说明情况,否则将按预开票据金额的10%冻结本人其他科研课题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额度
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已有明确经费预算的,按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没有明确经费预算的,按《贵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应保证所开支经费的经济事项与其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直接关联,开支事项和开支额度合理可靠。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借款及报销
1、科研项目经费的借款及报销实行课题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因开展科研业务需要,可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或归属单位所在校区财务科办理借款,借款只能以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的身份办理,并且课题组成员必须是学校在编人员,同一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现金借款余额原则上累积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每笔借款都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冲报账手续。
3、因开展科研业务活动需要借款或直接报销开支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或依据有效票据填写报销单,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还需经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在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或校区财务科)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借款冲报帐的,票据无特殊要求的,无需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即可办理。
4、采购及维修项目达到学校招投标标准的,需先履行学校招投标程序。
5、在满足相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校科研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经济业务的真实可靠,经费开支报销应符合如下要求:
(1)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满足“规范性、合理性、可能性”的要求,即:单据的规范性,指票据真实可靠,单位、业务事项、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填写规范,印章签字清晰可辨,业务审批办理等手续齐全;开支范围的合理性,指经费开支事项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相关;开支额度的可能性,指经费支出的金额多少与实施事项相比具有可信性。
(2)因科研活动出国取得的票据,应先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由外事部门对票据的名称、收款单位、付款单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出具证明),只有经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盖章后的票据才能作为财务报销的原始凭据。
(3)对于科研劳务支出,科研劳务发放表应列明的内容包括:劳务发放事由;提供劳务人的基本情况(专家姓名及其所在单位、职称;学生姓名及其学号、所属学院及班级;临时工姓名、身份证号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的应发金额;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实发金额;领款人亲笔签收等内容。提供劳务人属于学校在职教职工的附学校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表。
(4)对于用公车和私车出差的,可报销合理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及住宿费,由当事人出差回来后三个月内填写“贵州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或校区财务科)按《贵州大学差旅管理及其开支规定》的规定予以报销。
(5)科研业务开展过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需先到学校国资处(或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再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或校区财务科)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对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代购仪器设备、代建设施的,需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中)明示,应当列出经费额度及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实际报销时应取得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并经学校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项目分设与科研经费的转拨
1、科研课题经费的财务项目分设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科研课题研究内容涉及多学科合作;
(2)科研课题研究周期在两年以上;
(3)科研课题项目经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4)因研究内容差异较大不便于统一管理科研课题经费的;
(5)分设的科研课题子项目经费不得低于10万元。
因科研业务开展确需分设科研财务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提交分设科研子项目书面申请并附各子项目经费预算书,各子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及金额合计应与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完全吻合。由学校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向经费预算拨款(或审批)单位征询意见同意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后填制“科研课题经费项目分设通知单”,连同子项目经费预算书一并送财务处会计核算科。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收到“科研项目经费项目分设通知单”及子项目经费预算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项目设置及账务处理工作。需特别注意的是:项目经费拨款都必须先进入总负责人的财务项目账户后,再由项目总负责人根据各子项目的实施进度结合子项目经费预算书的内容划拨各子项目经费。
2、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约定需向校外科研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科研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经学校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核,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经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第六条 结题及结余经费的管理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如课题合同中规定有合同保证金的,应在合同保证金到账后两个月内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1、科研经费有结余的,按规定需原渠道返回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返还付款手续;
2、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无需返还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贵州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转申请表”经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批后交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办理经费项目账户结转。属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将其结余经费结转到项目负责人的纵向科研启动项目账户;属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将其结余经费结转到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启动项目账户。科研启动项目账户经费用于科研项目后续研究及应用推广、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新科研项目的申报及不足经费的补充等。
第七条 校立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学校青年科研基金、重大项目启动资金及其他科研资助经费。校立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由学校人事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监管。需编制明确的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应符合《贵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中接待费、评审费、劳务费的开支额度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除特殊学科外,校立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置笔记本电脑、摄影机、数码相机、空调、冰箱等。校立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课题管理,需按批准的经费预算严格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 1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