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3-21浏览次数:4658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力求对各类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开支额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条 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一章 本专科教学专项经费
       第一节 学生实习经费
       第四条 学校对教学实习经费实行 “限额分配,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学校财务处和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实习性质、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审定的实习经费预算,将经费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包干使用。
       第五条 教学实习经费下达至各学院,在经费额度内实行包干,学院可在不同专业、不同教学实习的范围内调剂使用。 各学院在实习经费的安排上,应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实习场所,“就近就地”安排实习。实习前,各学院应对所属专业的教学实习各项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并写入实习计划中。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实习计划、实习总结及实习单位出据的实习证明,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后作为报销必备依据。凡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费中报销,实习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私人占用。
       第六条 学生实习需预借实习经费的,由实习指导教师凭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实习经费由专人管理,实习结束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教学实习经费的开支范围: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实习学生实习的交通费及补助费;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讲课费;监督检查实习的相关费用;收集、编制资料等与实习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教学实习经费开支标准。在包干经费额度内执行下列标准:
       1、实习指导教师(包括监督检查实习的人员)。根据《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及开支规定》办理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审批手续,报销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教师的实习指导课酬由学院从学校划拨的教师课酬中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实习经费。
       2、学生。(1)一律乘坐火车硬座、公共汽车。因病经领队人批准,可购买硬席卧铺。按规定享受火车半价优惠的,按半价车票报销。(2)实习期间住宿地点离实习场所在两公里以内的,师生应徒步往返;在两公里以外的,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实习期间不宜搭乘出租汽车、旅行车、包租车等。(3)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个人承担超标部分费用。(4)学校车辆可以满足实习用车时,车费按与车辆管理部门协商的价格结算,凭有效票据报销。(5)实习经费有节余的,可按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发给学生作为生活补助费。(6)学生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
       3、聘请实习单位人员为学生授课的规定。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为学生授课的课时数由学院在实习前确定。外聘课时一般不超过教学实习总时数的15%(每天以7小时计算)。为学生授课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授课酬金标准上限为每学时50元,凭授课者签字的领款单,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4、实习单位收取的费用。凭实习单位开具的票据(加盖公章),办理财务报帐手续。
       5、其他费用。(1)实习指导教师自己编制的实习指导资料打印复印,师生在生产实习中使用的劳动工具、试验用品需要自购的,所需要的办公费、邮电费等杂项费用均应贯彻节约的原则,由学院负责审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2)实习期间必须携带的公用设备、资料及其他物品,凡能随身携带的,应尽量由师生共同携带。确实无法携带需要办理托运的物品,集体办理托运或雇用交通工具运送,凭有效票据报销托运费。
       6、重新实习的学生实习费的规定。凡实习不及格或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无法按期进行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可以重新安排实习,有关实习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7、各类学生实习经费中用于学生补助、联系的费用(含实习前期准备的教师差旅费、实习过程中监督检查的教师差旅费及业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实习包干经费总额的20%。
       第九条 实习期间,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第二节 教学实验室运转经费
       第十条 学校为保证教学实验室的教学需要设立教学实验室运转专项经费。教学实验室运转经费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拨给的总经费,按各学院学生数、实验课时数和实验难易程度、实际耗材与所开理论课程等情况,按年核算,并将经费分配划拨到各学院(实训中心、向本科生开放的重点实验室),限额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划拨到各学院(实训中心、向本科生开放的重点实验室)的教学实验室运转经费,由各学院(实训中心、向本科生开放的重点实验室)掌握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运转经费的开支范围:购置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实验用各种耗材及低值耐用品(单价在800元以内);教学实验设备仪器的相关配件、零星维修维护费;自编的实验课教材、资料的复印、打印纸张等。
       第十三条 严禁超越经费使用范围或变相挪作他用。各学院应根据教学需要,讨论并制定预算,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学校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教学实验室运转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抽查,对超越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按教学大纲开设实验,实验分组过大;不严格执行请领、保管制度;任意挪作他用,公物私用;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浪费和经济损失者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将酌情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减少下年度经费划拨等处理。
       第三节 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各项研究经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教学建设与改革,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 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指国家、省教育厅、学校批准的“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包括精品课程、专业建设(特色专业、示范专业)、教学团队、实验(实习)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研究项目、教材建设、大学生创新等项目。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
       1、教育部审批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2、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3、学校教学建设基金所设的各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
       4、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的学校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分类管理,分项建帐;一次核定,分期划拨;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经费。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支出审核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七条 教育部、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的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原则上先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的预算要求使用拨款(项目任务书没有预算要求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待拨款基本使用完时学校再划拨配套资助经费。因情况特殊项目需提前启动的,也可先期划拨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25%。
       校立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一般分二次划拨。第一次划拨经费的时间为项目批准后,划拨总经费的一半。第二次划拨经费的时间为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其余经费。若中期检查未通过,学校将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视整改情况解冻、续拨经费或中止项目实施并收回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用于学校层面组织的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活动的会务费、评审费。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按校立项目总金额的15%安排预算,含项目执行单位的5%。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仅限于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内容进行,一般开支范围包括:支撑项目的实验耗材、调研差旅费、会务费、图书资料费、邮费、印刷费、办公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劳务费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劳务费的支取必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包括项目实施人员的加班补助及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鉴定等所支付的费用。报销专家咨询鉴定费需有专家签名或两位以上经办人签字。
       (二)、会务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会务费专指项目组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组织召开的小型会议所必须开支的会场租金、设备租用费及业务接待费等,但不得包含会议礼品购置费用。
       (三)、图书资料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包括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对所购买的大型工具书或单位价格100元以上的纸质图书,要在校图书馆登记入库,并凭图书馆出示的入库单报销。
       (四)、调研差旅费(只限于国内,包括市内交通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国内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与本课题研究有关的其他学术交流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报销标准参照《贵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及开支规定》。非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及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活动经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报销。
       (五)、办公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样本、样品、标本采集加工费及U盘、计算机耗材、通讯等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报销时需凭有效票据和购物清单。其中通讯费用(含网络使用费)报销的标准为:项目总经费在0.5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200元,项目总经费0.5—1万元不得超过500元,项目总经费1—2万元不得超过800元,项目总经费2—3万元不得超过1200元,项目总经费3—10万元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  
       (六)、小型仪器设备费开支金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指用于项目建设必须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费,以及专用软件购置费等。购买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送国资处备案登记。对所购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该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学院统筹安排,不得由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校拨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电脑、数码摄影机、照相机等,严禁用于购置空调、电视、装修装饰、办公桌椅柜等。对超出经费开支范围的,不予报帐;对已结题提取劳务费后的余额经费,由财务处收回;对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项目经费支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财务政策的,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教学建设与改革经费审批办理业务流程: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学院(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会计制作会计凭证→科长(主任)稽核→出纳付款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10号之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不执行或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承诺的项目,视其情节作如下相应处理:
       (一)、对立项半年仍没有启动研究计划或进展缓慢的项目,缓拨、停拨经费;
       (二)、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申请延缓结题的(项目延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时停止经费资助,对逾期未作结题处理或结题界定为不合格课题的,由教务处、财务处向项目人追回已使用经费的50%;
       (三)、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在中期检查中作出项目终止处理的项目,停止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经费的70%;
       (四)、对不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不按期执行项目任务的,取消项目资格,终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的全部经费;
       (五)、出现上述情况的,从所属学院(单位)扣回已划拨的相应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并在学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双倍扣回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费,并暂停该学院(单位)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教材建设。围绕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结合教学改革,积极鼓励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有丰富经验和较高水平的教师编写具有贵州大学特色的教材。
       教材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教材的出版、印刷资助和评选出的优秀教材(含参加部、省级评选活动获奖的优秀教材)的奖励。各学院应全面掌握本学院教师主编出版的本科教材及应用于教学的情况,按学校要求定期组织上报,并根据教学实践与效果,提出申报优秀教材的候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基金的开支规定:
       (一)、学校对本专科生申请创新性项目设大学生创新基金,对于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对于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大学生创新性项目,学校择优给予额度不等的经费资助。
       (二)、 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竞赛项目、创新性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原则上不报销省外费用)、零星仪器工具购置费、加工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创新性项目的加班补助、竞赛性项目的培训费等费用支出,其中创新性项目的加班补助(含指导费、餐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20%,竞赛性项目的培训费(含指导费、餐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0%,不得用于项目无关的开支。教师、学院不得擅自挤占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三)、 对于购买单价超过800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必须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建帐建卡,视为学校固定资产,否则不予报销相应费用。对于项目研究所需购买的设备、材料、资料等,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所有设备及相关使用材料、资料在项目结题后由项目所依托的学院留存,学生或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对不能上交有关设备、材料及研制作品等的项目负责人将责令收回相应经费。
        (四)、创新性项目指导教师应对本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把关,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使用经费前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时票据上需有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需附经校财务处审核盖章的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表。

第二章 研究生教学专项经费
       第一节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国家、省级及学校投入的各种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包括各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位授权点等项目建设的专项经费。我校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绩效考评、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以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及可控。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级拨款的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原则上先严格按项目任务书的预算要求使用拨款(项目任务书没有预算要求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待拨款基本使用完时学校再划拨配套资助经费。因情况特殊项目需提前启动的,也可先期划拨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25%。
       校立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一般分二次划拨。第一次划拨经费的时间为项目批准后,划拨总经费的一半。第二次划拨经费的时间为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其余经费。若中期检查未通过,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第二次经费划拨,对第一次经费停止使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相关学科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实验室新建、改建等条件建设及与学科建设有关的业务费。不得用于招待费、旅游(考察)费等消费性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额度应严格按经批准的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的预算执行,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科研条件的改善。属校立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其中条件建设费用(指设备购置、修缮)人文社科类学科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60%,理、工、农学科的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80%。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额度规定如下:
       (一)、设备购置费用:指购置学科建设项目所需设备仪器发生的费用。含仪器设备、图书、计算机软硬件购置费以及仪器设备安装、维护费等。原则上不能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笔记本电脑、数码摄影机、照相机、电视机、办公空调等。
       (二)、修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对环境条件进行必要改造及设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三)、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会议费、学术交流差旅费、调研费、材料费、图书出版费、资料费、测试费、设备使用费、外请专家讲课费等。其中,以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出版费,该图书的第一作者必须为我校在编正式教职工,且人文社会科学和理工农科出版费的总开支比例分别不得超过学科建设项目总经费的30%和20%。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国外、国内攻读学位、进修等。不得用于支付电话费、各种招待、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交流差旅费,必须持有相应的会议通知方可报销。各种形式的调研,必须事先对调研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在获得研究生院批准后,凭调研报告报销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学术交流差旅费和调研总开支比例不得超过学科建设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二十八条 用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包括图书),需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采购,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用学科建设项目经费进行的维修、改造,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处等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应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考评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对经费使用效益做出科学评价,考评结果将与学科建设项目所属单位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学校对经费使用效益显著的学科点给予适当奖励,并在经费分配方面予以优先倾斜。各学科建设项目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学科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经费开支情况对其使用效益做出合理评价,以便合理、科学、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每年12月10日前学科点应将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效益评价报告交其所属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未及时报送者将暂停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学科点应按计划使用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长期不用,连续超过12个月未使用的经费,学校将收回。对于未按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进度计划实施的、未取得预期成效的项目,将采取经费延缓下拨、撤消项目以至追回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理。如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或超范围使用经费的,必须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学校财务处按项目任务书预算划拨建设经费,研究生院、科技处等作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学位授权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签,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学院、实验室等)审核、研究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业务流程: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会计制作会计凭证→科长(主任)稽核→出纳付款
       第二节 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范围:
       (一)、研究生学习平台建设费;
       (二)、研究生培养的资料费、复印费、U盘、实验用低值消耗品的购置费、必要的学习资料(不包含教材)费等学习和科研费用;
       (三)、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毕业论文的制作及复印费、毕业论文答辩有关费用等;
       (四)、研究生必要的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出差调研、思想教育、素质教育等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额度规定:
       (一)、研究生学习平台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100%用于学习平台的硬件建设;
       (二)、教学科研参考资料购置费不得超过研究生培养经费总额10%;
       (三)、出差调研费不得超过研究生培养经费总额30%;
       (四)、资料复印费不得超过研究生培养经费总额10%;
       (五)、答辩评审费不得超过研究生培养经费总额20%(含餐费,只能用于答辩评审时开支)。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拨付按学校规定的生均定额标准执行。
       (二)、研究生院每年三月份按规定的生均定额标准和研究生人数向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下拨研究生培养经费。未按时交学费者将暂停拨付培养经费。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留、不得挪用。培养经费由研究生各培养单位负责管理,由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签使用。发现有违反规定开支的,学校将暂停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业务流程: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会计制作会计凭证→科长(主任)稽核→出纳付款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指国家、省级及学校投入的各种用于教学实验室建设的专项经费。用于学校正式编制教学实验室满足教学需要购置仪器设备,或改善实验室条件,进行实验室环境改造、修缮等。遵循“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管理原则。
       第三十六条 来源于国家、省级拨款的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拨款相关部门批准。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校立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应与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经费的申请和核定的额度应遵循“勤俭节约、满足教学、设备先进、布局合理、开放共享、突出特色”的原则,既要根据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量力而行,做到综合平衡,兼顾一般,确保重点。
       第三十八条 校立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持。每年10月,各学院(部)根据需要向学校发展规划处、实验室与设备处、财务处各提交一份经学院(部)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的申请次年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发展规划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初审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调整后的建设内容和经费预算提出建设项目评审排序意见。财务处根据建设项目评审排序意见按学校投入财力情况编入学校年度预算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达校立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管理,各学院(部)严格按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和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校立项目如出现因论证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占经费总额15%以上的,该建设项目停止实施,经费停止使用由学校收回,在下一年度重新组织申报。
       校立实验室建设经费原则上应于经费预算年度内完成项目建设并使用完,底限是完成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如遇特殊情况项目经费需延期到下一年度支付,须由申请单位在年末提交书面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结转编入下一年度学校的财务预算中继续使用。否则剩余经费将被收回,后续需支付经费由项目归属单位自筹垫支,等待再下一个年度重新申报。
       第四十条 在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过程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的执行情况与进度。各申请单位应在建设经费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已经所取得的效益和成果等(如与原申报的预期效果有差距应重点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院长签章后报送实验室与设备处管理处。
       实验室建设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业务流程: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清单→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会计制作会计凭证→科长(主任)稽核→出纳付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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