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1浏览次数:27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预算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实施和发展。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学校预算调控的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一级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及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草案。
       第五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法律责任,主管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向分管副校长、校长、学校党委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遵循稳健的原则,对以往非经常性的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分清主次、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支出的安排量力而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对高校零基预算的编制要求,每年10月份财务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校各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内容包括:
       1、教务处报送各学院课时资料;
       2、学生处、研究生院报送在校学生、招生计划等资料;
       3、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
       4、外事处报送外事经费计划;
       5、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
       6、实验室与设备处报送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7、独立学院报送本学院年度收支预算;
       8﹑基建处报送基本建设计划;
       9、图书馆报送年度图书资料采购计划;
       10、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的可能,参照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业务部门草拟的下年度收支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学校综合预算草案。经主管校长审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编制下一年度学校综合预算正式方案下达到各学院、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据以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已下达的学校综合预算正式方案所列的经费指标进行再细化分解管理,但必须在学校综合预算正式方案下达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财务处。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校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核算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4)经营收入:核算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的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全校人员工资、津贴,学生的生活补贴、奖贷学金、困难补助等经费支出;全校教职工各种福利保障等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人员经费的编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人数计算。
       (2)教学业务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活动的业务性支出。教学业务费支出的编制按照“条块结合、统一定额”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学院和教学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各类生均定额标准进行核定。
       (3)行政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公用支出和行政机关公务费,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公务费依据各单位定编人员及各项定额计算核定。
       (4)专项支出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专项支出,按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确定。
       (5)预备费是按国家规定,由学校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项目支出。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正式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下达之前,计财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校长领导下,计财处组织实施学校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各学院、部门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需要分权管理的,必须采取书面授权的方式并在计财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必须对预算指标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专项拨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适时控制,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系统,并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缩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学校预备费等。除动用学校预备费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履行外,其余均由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动用学校预备费的审批程序是:由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副校长,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备案;金额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缩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缩减通知后,分管副校长应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预算经费调整、追加的业务审批办理流程:
       财务处提出预算经费调整、追加方案→主管校长审核签字→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调整、追加预算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处定期向分管副校长汇报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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