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出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破坏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破坏,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拨打骚扰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违反作息制度,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夜深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恶意实施“黑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作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校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及图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传播或贩卖淫秽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网上浏览、传播淫秽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学校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进行侮辱、恐吓、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除学校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外,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经商。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校内严禁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作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
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
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
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者,折合为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劝其书面申请退学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否则开除学籍。
(二)未请假离校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分。
第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1、在主、监考老师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3、在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4、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抄袭他人试题答案者;
2、故意销毁试卷或考试材料者;
3、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4、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5、破坏考场纪律,不听或阻碍监考老师考场组织管理理者;
6、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考试有违纪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纪事件目击者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有违纪行为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二)违纪行为参与并作伪证者;
(三)违纪后,经教育拒不认错者;
(四)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后解除的,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末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待留
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校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处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等学生需有教务部门认定意见),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再由校学生处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校学生处牵头负责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六)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及时归入学生档案;
(七)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八)独立学院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并报学生处按程序处理外,其余处分(含留校察看)均由学院召开院长会议研究并审批行文,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九)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由学院召开院长会议研究并报学生处行文。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各学院、各单位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并作好记录。处理违纪学生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贵州大学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任。成员由法律顾问、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学生处分管副处长、保卫处分管副处长、校团委分管副书记、学生处学生科(研究生工作部管理科)科长以及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科科长(研究生管理科科长)、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组
成。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和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复议。申诉处理决定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或传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贵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认真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学生仍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可按规定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学生科或班主任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寄送家长(妥善留存凭证备查),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交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